1.什么是停薪留职
2.关于停薪留职的部分规定
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
“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5月20日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16号)。通知明确规定:对“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期满,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排职工岗位的,职工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合同。1999年5月以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