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债权性投资损失
债权性投资损失是指企业本年发生的短期债券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债权性投资净损失。
2.债权投资损失的认定及证据
证据:借款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证据:借款人死亡证明、借款人和担保人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证据: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财产清偿证明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无力还款经济鉴证证明。
-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
证据:借款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证据: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证据: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证据: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证据: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其中中止执行的,还须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的鉴定报告。
证据: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
证据: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以及相关证明。
证据:垫款证明和相关证据。
证据: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帐证明及资产帐面价值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 金融企业因内部操作不当形成的损失
证据: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以及损失专项说明。
- 金融企业因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证据:金融企业的专项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 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证据:金融企业的专项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 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证据:金融企业的专项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 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证据: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债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