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债务案件
债务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与否发生争议,包括对债的关系是否存在和对债的标的、数额、价金、履行期限等发生争议,或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的总称。
2.债务案件的执行
国有企业债务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处理国有企业债务执行案件中,总的方针是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方利益,尽可能以一种比较和缓的方式使国有企业的债务能逐步予以清偿,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执行实践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执行方法。
1.对无现金偿付能力,但有厂房、设备等实物,或有对外投资,只要在一定条件下扶植能产生利润的企业,采用以下方法:
(1)抵贷返租。如企业由于产品销售不对路而致亏损严重,但企业拥有较为先进的设备和熟练的技术工人,如果及时转产尚有希望扭亏为盈的,可适用抵贷返租的方法,即将该企业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评估后抵偿给申请人,然后再返租给该企业,这样既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又使企业得以正常运行。
(2)股息抵债。对有对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可执行其对外投资的股权或产生的投资权益、股息。目前,企业之间互相持有投资款或股权情况已较为普遍。因此,将股权或股息作为执行财产已具有客观条件。
(3)执行知识产权。被执行人已无有形财产可供执行,但尚有享有声誉的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可以转让其无形资产清偿债务。
(4)劳务抵债。被执行人具有某种劳动技能、管理技能,而此种劳动技能、管理技能又恰为申请人所需要的,可以促使被执行人以其劳动技能、管理技能为申请人提供服务,以所得报酬抵消债务。
(5)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虽有动产和不动产,但法转移或变现,同时又存在使用不当面临毁损、贬值危险的,可适用委托他人强制管理的办法,用经营被执行人财产取得的收益清偿债务。
采取上述执行方法,目的是为了给尚有转机的企业一个合理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和基础,使企业在发展中实现权利人的债权。
2.根据企业重组、破产等情况,适时开展执行。国有企业案件执行中,不仅要查清被执行人经营情况和资产情况,加强对国有企业到期债权的执行,还要了解企业改革的进展情况,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执行,这样才会取得较好的执行效果。具体方法有:
(1)与企业改制同步执行。企业进行改制时,在其债务重组的计划中肯定要考虑原有债务的承担,要注意抓住企业改制的有利时机,在改制过程中即敦促落实债务承担人。
(2)对以改制为名逃避债务的,要依法追加被执行人。企业改制后,原有的债务未落实承担人的,或虽有承担人但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对改制前的债务承担约定不明,改制人又不明知的,原则上应由参加改制的另一方承担;如改制人以零付出取得企业的,不管其是否明知,对原有债务都应承担;如改制中落实的承担人无实际履行能力,改制的双方对应承担的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3)加强依法破产的力度。对于负债累累而又发展无望的企业,执行中要依法适用破产,避免继续扩大债务,提高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实践中应注意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