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借贷记账法?
2.借贷复式记账法的产生和发展[1]
借贷复式记账法产生于12世纪末与13世纪初的欧洲,严格地讲是产生于欧洲的意大利。
账户按人名设置,分上下两个记帐地位:
账户的上方登记客户的借款,称为借主方,
账户的下方登记客户的存款,称为贷主方,
从银行角度讲:借出贷入
借---指借出款项,即债权增加(应收款)。
贷---指收入款项,即债务增加(应付款)。
当银行代客户转帐业务发生后,佛罗伦萨银行的会计记录便由单式转为复试,如代客户甲给客户乙付款,银行则在客户甲账户“借主”地位和客户乙的“贷主”地位登记等金额的应代为支付的款项。随后,随着商业的发展,账户由人名设置扩大到物名设置,再逐步扩展到全面设置,根据资产、权益之间恒等关系,建立借贷平衡关系,形成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帐规则。
3.借贷记账法的特点
(1)记账符号
以“借”、“贷”为记账符号。其中“借”表示账户的左边;“贷”表示账户的右边。借和贷与不同的账户相结合,可以表示不同的含义:
第一:代表账户的两个固定的部位。如前所述,一切账户均需设两个部位记录数量上的增减变化,其中,左方一律称作借方,右方一律称作贷方;
第二:与不同类型的账户相结合,分别表示增加和减少。借和贷本身不等于增和减,只有与具体的账户相结合后才可以表示增和减,如对资产类账户来说,借表示增加,贷表示减少;对负债类账户正好相反,贷表示增加,借表示减少;
第三:表示余额的方向。通常资产类账户、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期末都有余额,其中,资产类账户的余额在借方,负债类账户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余额在贷方。
(2)记账规则
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具体表现在:
第一:任何一笔经济业务的发生,都必然同时导致至少两个账户发生变化。或者说,经济业务发生后,同时至少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相互进行联系地记录;
第二:在记入有关账户时,有的记入一个或几个账户的借方,同时有的记入另一个或几个账户的贷方。不能全部记入借方或全部记入贷方,即有借必有贷;
第三:记入借方账户的金额与记入贷方账户的金额必须相等,即借贷必相等。
(3)账户结构
将所有账户的左方定为“借”方,右方定为“贷”方,并用一方登记增加数,一方登记减少数。其中,资产类、成本类和损益支出类账户用借方登记增加数,贷方登记减少数,期末余额在借方;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收入类账户用贷方登记增加数,借方登记减少数,期末余额在贷方。
(4)试算平衡
检查和验证账户记录正确性的方法,在会计上称之为试算平衡。
在借贷记账法下,进行试算平衡的方法是通过编制总分类账户余额试算平衡表或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试算平衡表来实现的。
4.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可以概括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一,任何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同时分别记录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去;
第二,所记录的账户可以是同类账户,也可以是不同类账户,但必须是两个记账方向,既不能都记入借方,也不能都记入贷方;
第三,记入借方的金额必须等于记入贷方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