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借款谈判
借款谈判是指以贷方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方,借方按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为内容的谈判。
2.借款谈判的特征[1]
在借款谈判中,出借资金的一方叫做贷款方,借入资金的一方叫做借款人。法律对贷款人的资格作了严格限制,贷款人只能是依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城市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但自然人作为贷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俗称民间借贷)受国家法律保护。法律对借款人的资格并未作任何限制,只要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均可成为借款人。
1.借款谈判的标的物是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货币,而不能是其他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2.借款谈判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谈判。借款谈判的标的物——货币是种类物,借款方通过谈判取得所借的货币后可以自主行使处分权,独立支配所借用的资金。合同期满后借款方偿还的是同种类和数量的货币,而不是原来的标的物。
3.借款谈判合同为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分别享有权利,又各自承担义务,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只有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的权利才能实现。
3.借款谈判的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据此,借款谈判的当事人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借款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借款划分成不同的种类。如:根据贷款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自营贷款和企业委托贷款;根据有无担保的情况,可以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根据贷款资金投向的领域,可以分为工业贷款、农业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等。贷款种类不同,其风险和法律后果也不同。金融机构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在审批和发放的程序以及检查监督管理方面采用不同的方法,以保证出借资金的安全。
2.币种。我国的金融机构大多以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为主,经批准也可经营外币贷款业务,部分地区的外资银行除经营外币外,经批准也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人民币和外币的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还款时采用什么币种进行结算,将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借款谈判应当对借款和还款的币种作出明确的约定。
3.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指借款方对借入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内容。常见的借款用途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资金周转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大型建设项目所需要的项目资金贷款等。根据现行的国家金融政策规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要求,借款方对所借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借款用途在合同中写明。
4.借款数额。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是借款合同的数量条款。借款数额是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5.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指借款方在一定时期内应付利息的数额与借入金额的比率。借款利率是计算利息的依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来确认每笔借款的利率。
6.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指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使用借款的期限。当事人双方一般根据借款的种类、用途、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和贷款方的资金借给能力等因素商议确定借款期限。
7.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指借款合同到期时,是一次性偿还借款,还是分期偿还借款;是本息一次性偿还,还是本息分别偿还。
8.违约责任。借贷双方应在借款谈判中明确约定贷款方不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不按约定收取借款或者不按约定归还借款时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9.其他事项。谈判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4.借款谈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
一、贷款方的权利义务
1.贷款方的权利
第一,贷款方享有审查借款方的借款申请是否符合金融法规规定的权利。《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或者贷款条件的,有权要求借款方变更借款申请或拒绝提供贷款。
第二,贷款方享有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贷款方可以根据借款方偿还贷款的能力、信誉程度、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要求借款疗提供何种担保,从而避免贷款风险。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而适用于借款的担保主要是保证、抵押、质押。
第三,货款方享有要求借款方提供与借款有关资料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四,贷款方享有检查、监督借款方借款使用情况的权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2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五,贷款方享有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借款方必须按照谈判中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贷款方审查借款方偿还借款能力的依据是借款用途,如果借款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方到期不能收回借款。
贷款方经过对借款使用的监督、检查,如有证据证明借款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挪用借款时,贷款方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所规定的权利: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第六,贷款方享有按期收回贷款的权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相对于贷款方而言,就是依法享有按期收回贷款的权利。
2.贷款方的义务
第一,贷款方不得预先扣除借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对此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其立法目的是禁止目前某些金融机构利用贷款方的优势地位在贷款中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或变相预先扣息的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贷款方负有按约定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义务。这是贷款方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贷款方负有按规定确定贷款利率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所谓浮动利率是指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辖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二、借款方的权利义务
1.借款方的权利
第一,有权自主申请借款并依金融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借款。
第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提取和使用借款。
第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任何附加条件。
第四,有权向贷款方的上级反映和举报贷款方违反法律或者合同的有关情况。
2.借款方的义务
第一,借款方负有如实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需要提供所有开户行及账号、存贷金额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第二,借款方负有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El期、数额支付利息。”据此,借款方在签汀借款合同后,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收取借款属于违约行为。
第三,借款方负有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四.借款方负有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第五,借款方负有逾期还款时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据此,借款人逾期返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息标准和计算方式来确定借款人应支付的逾期利息。
第六,借款方负有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借款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否则,贷款人可依《合同法》第203条的规定,行使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