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格监督检查的概念
2.价格监督的特征
3.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4.价格监督检查的原则
价格监督检查应遵循的原则是: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处罚法定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公开性原则;
(5)过罚相当原则;
(6)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7)一事不再罚原则。
5.价格监督检查的机构及其职责
价格监督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价格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此外,在价格监督检查中监督检查者和经营者具有以下职责:
1.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