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价格监测制度[1]
2.价格监测制度的内容[2]
这是在价格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适应价格调控和价格管理需要的制度,价格法对其所作的规定是,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这项规定对价格监测确定如下几方面的基本规则:
一是建立价格监测制度的目的在于,实施价格调控和价格管理都需要掌握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以便及时研究对策,依法采取调控和管理措施。而且由于价格变动频繁,并且有时波动较大,因此应当主动对其进行监测,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它的反应。
二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价格监测制度,这应当是进行价格调控的经常性工作,也是价格管理的一项内容,所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来负责,这与统计部门的价格统计也就有了不同的职能作用。
三是价格监测的对象为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这正是建立价格监测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监测什么,有什么作用,都取决于对价格的调控和管理的需要,而这种需要必须以法律作为根据,不是对什么商品和服务都要施加影响,进行干预,所以也就不必要对所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而是只对其中重要的部分。例如对市场上名目繁多的小商品,包括成千上万种的小工艺品,品种规格很多的加工工业品,极为零星分散的农牧副产品,就没有必要去一一加以监测,即使实施监测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而应该让那些小规模的生产者自由地制定价格,直接或者间接地与消费者打交道,而消费者可以自主地选购,合法地进行交易。何况政府价格主管很难有力量将这些小商品都加以管理,更不应再沿用传统的管理方法。因此,在价格法中确立的价格监测制度应当是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
3.价格监测制度的必要性[3]
建立价格监测制度的必要性有:
(1)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调控工作的需要,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掌握重要商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眼务价格变动情况,准确、全面地分析物价和经济形势,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保障人民生活,维持社会安定,有必要对重要商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
(2)—般的价格统计往往是月度反映,且滞后期较长,不能完全适应及时分析物价形势,适时采取调控措施、准确把握调控力度的需要。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监测,相对来说具有及时、报告期短、有具体商品价格水平变动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价格统计制度的不足,为分析物价形势和预测物价走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