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产权残缺
2.产权残缺的理论解释
按照一般理解,产权包含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四个方面,其中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合称为控制权。因此,产权也可分为收益权和控制权两个部分。同时拥有物品或资源的收益权和控制权属于产权完整,仅拥有其中的一种权利或者某种权力被弱化表明对该物品或资源的产权是不完整的,或者说属于产权残缺。
用合同理论来表示,产权又可以划分为合同性控制权、剩余控制权、合同性收益权和剩余索取权等四个部分。合同性控制权和合同性收益权是由合同明确规定的权利,所以合同性产权基本有保障,除非出现合同破裂的情况。而在不完全合同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往往是难以明晰和融合的,现实经济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合同属于不完全合同。从这个角度来说,产权残缺也可指施加于所有者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之上的法律限制。
产权经济学家Y·巴泽尔提出的“产权稀释” (Attenuation of Rights)与“产权残缺”内涵上基本相同。巴泽尔(1989)认为,在任何社会制度下,任何公民都会享有一定程度和范围的个人私有财产权利;但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又会受到限制和约束,对产权施加约束就是产权稀释。产权稀释将减少个人财产的价值,同时也会将个人享有的一些私人财产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置于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而所有置于公共领域中的这部分产权的有效组织管理是避免“公地悲剧”和寻租行为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