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产地证明书
2.产地证明书的类型
产地证书一般分为普通产地证书、普惠制产地证书和欧洲纺织品产地证书。产地证虽然都用于证明货物产地,但使用范围和格式不一样。
1、普通产地证书
普通产地证书又称一般产地证书。通常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可确定对货物征税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要求以产地证来确定货物来源国。
此种产地证根据签发者的不同,分为:
1)出口商自己出具的产地证。
2)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产地证明书。
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商会)出具的产地证。
4)厂商自己出具的产地证。
由谁出具普通产地证要根据信用证要求办理。对意大利出口,有时要求在产地证上除加盖贸促会印章外,还要增加手签。
2、普惠制产地证书
普惠制产地证书( Generalised System of Preferenc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是普惠制的主要单据。凡是对给惠国出口一般货物,须提供这种产地证。由进出口公司填制,并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作为进口国减免关税的依据。
3、纺织品产地证书
对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出口纺织品时,信用证一般都规定须提供特定的产地证书,即纺织品产地证书。此种产地证在我国是由出口地的经贸委(厅、局)签发的。
除以上几种产地证外,在对出口美国的纺织品交易中,一般使用原产地声明书。它有三种格式:单一国家产地声明书,简称格A;国产地声明书,简称格式B;非多种纤维纺织物声明书,用于麻或丝面料的服装。
3.产地证明书的内容
产地证明书的主要内容:
- 进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 运输方式及航线;
- 商品唛头和编号;
- 商品名称、数量和重量;
- 证明文字等。
4.产地证明书的申请
根据我国的规定,企业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产地证书,并严格按照签证机构的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以下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一式四份;
- 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 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5.产地证明书的填写
1、产地证书的编号(CERTIFICATE NO.)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2、出口方(EXPORTER)
填写出口公司的详细地址、名称和国家(地区)名。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3、收货方(CONSIGNEE)
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如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此栏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4、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填写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若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例如: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汉堡港,应填为: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VESSEL VIA HONGKONG。
5、目的地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填写目的地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地)国别相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6、签证机构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由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一般情况下,该栏不填。
7、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
填写唛头。应按信用证、合同及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UMBER)或者“按照提单”(AS PEER B/L NUMBER)。货物如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O MARK)字样。此栏不得空留,如唛头多,本栏目填写不够,可填写在第7、8、9栏内的空白处,如还是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8、商品描述、包装数量及种类(NUMBEER AND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填写商品描述及包装数量。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食品(GARMENT、FOOD)等。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应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严格一致。包装数量应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货物为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字样。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据上加注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等,可加注在此栏内。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加添内容。
9、商品编码(H.S.CODE)
此栏要求填写HS编码,应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空留。
10、数量(QUANTITY)
此栏要求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及商品的计量单位。如果只有毛重时,则需填“G.W.”。
11、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填写商业发票号码及日期。此栏不得空留,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如2004年3月15日,则为: MARCH.15,2004。
12、出口方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填写出口人的名称、申报地点及日期,由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名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印章。
13、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CERTIFICATION)
填写签证地点、日期。 签证机构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并盖签证印章。
6.产地证明书的更改或重发
1、对签证机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当申请单位需要更改其内容时,申请单位应书面申明理由,提交已更改的产地证,并退回原证书正本。
2、对签证机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应书面说明遗失或损毁的原因,提交重新填制的产地证书副本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