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个人破产
2.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1]
1.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据统计到2008年,我国信用卡发行量累积达到1.1亿余张, 个人信用卡持有人数已余3000万人,在这样一个数据背后,恶意透支、贷后不还、不良贷款等等现象时有发生,银行的信用卡呆账坏账率上升。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有效的解决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信用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不良问题。个人破产可以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加速资金周转,防止坏账呆账拖时较长,减少坏账损失。
2.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在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下,个人债权的实现要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制度只能满足个别债权人的需求,难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而破产法的强制执行不同于个别强制执行,它的执行是一般的概括的执行,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相同性质的债权都能一次性不分先后的按比例平等受偿。对债务人的自有财产和免责制度的设立,则赋予了破产个人重新获得市场平等主体地位的机会,体现出市场经济和法制融合之后的新的公平观念。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是世界上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原本是采用“商人破产主义”理论的国家纷纷转向“一般破产主义”,如法国在1967年颁布的破产法中就摒弃了“商人破产主义”。因此,笔者认为,缺失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是不完善的破产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然要求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3.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法制顺应国际潮流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在 2001年世界银行的《中国国有企业的破产研究》报告中提出了29条建议,其中一条就是“将自然人从一开始就纳入新的破产制度”。中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流入中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资金投向国际市场,在这种背景下就出现了跨国破产。一旦外国投资者在境外被宣告个人破产,其在中国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置,或者是境外的我国自然人被宣告破产,我国法律应该如何处理,由于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缺失,这一系列的问题很难得到解决。我国现有的破产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充分适应WTO,经济全球化推动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
3.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1]
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最主要的是引入和完善自由财产、破产免责、失权与复权,以及破产和解制度。
1.建立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制度是为了保障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债务人的“重新开始”。不同国家对于自由财产的范围规定大不相同,但是多数国家都认同应该赋予破产债务人 “适当生活水准权”,具体来讲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属于人身的不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如赡养费、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补助费等等;二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得扣押的财产,如破产人生活所必需的衣服、房屋、家具等等。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必然要肯定自由财产制度,同时要参考其他国家对于自由财产制度规定。
2.确立破产免责制度。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确立破产免责制度有利于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并积极地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
3.完善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破产法上所谓的失权,亦称破产人人格贬损,是指破产人因破产宣告所受的破产程序以外的公私权力限制或资格限制等一系列社会所给予的否定性评价。例如在香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不能再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破产失权是对破产人的一种责任约束。当然破产人并不是永久失去了这些权利,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权利是可以恢复的,这便称之为破产复权。我国的法律对于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规定,这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创造了条件。
4.引入破产和解制度。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再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破产和解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解制度可以有效的预防破产,给债务人创造了复苏的机会和条件,减少社会资源的损失与浪费。在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当引入破产和解制度,规定在一方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前,可以申请破产和解。
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将弥补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空白,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好的与国际社会接轨,有利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