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专利权质押合同[1]
2.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内容[1]
质押合同由序文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序文一般包括:项目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法定地址;签订合同的目的。
正文一般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专利权件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出现专利权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争议的解决办法;术语解释;其他。
对其中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指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性质及债务基本情况,属于何种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债权,如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予债权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在此期间,当事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担保法》,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但质物(专利权)的有效期可能短于债务期限,所以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在专利有效时间内,可称为质押期限。据此期限可以明确质权人开始实现质权的时间,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质押担保的范围
可以是以下几种费用的全部或部分: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变卖、拍卖或折价等)费用、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费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时可能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向第三人提存收益所需的保管费等。
4.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质押的金额是指被担保的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注明债权标的数量和价款,以明确实现质权时就质物优先清偿的债务数额。
对于以往的债务,不需要约定支付方式;对于因借贷、预付款等形成的未来债务,则需要由当事人约定质押金的支付时间、地点和次数等。
5.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包括专利年费由谁交纳;出现专利纠纷时,一般以出质人负责处理为宜,也可由当事人另行约定;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包括应诉及补救责任由哪方承担,一旦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各方相应的对策等。
《担保法》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但是考虑到专利事务的特点,当事人可慎重约定。
6.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质押期满,若债务不能得以清偿时,出质人可以与质权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债务,但不得约定质物自动移转为质权人所有。
3.专利权厉押合同的订立和生效[2]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 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5.质押担保的范围;6.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7.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8.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9.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10.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11.违约及索赔;12.争议的解决办法;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5.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4.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程序[3]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必须是全体专利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得将共有的专利权出质。
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并交纳登记费:(1)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2)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7)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审查下列内容:(1)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2)是否存在下列情况: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
5.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注意事项[1]
1.主体资格
共有专利权需要权利人共同认可,如果一项专利权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共同认可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无效。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2.法律状态
在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时,质权人应认真核对出质人的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信息,尤其是专利权人的变更信息和专利权的有效性信息。
3.质物
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但存在不确定性,不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此签订质押合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
4.登记
因为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请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5.属性
签订质押合同时要注意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因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
6.限制
签订质押合同时,一般应当约定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质押物。
6.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延期和解除[3]
专利权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
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延期手续。
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7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7.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注销[3]
专利权质押合同经登记生效以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