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

1.什么是下岗

下岗是与上岗相对应的概念,指劳动力与劳动岗位相剥离的状态。通常称处于下岗状态的人员为下岗人员。其法律范围为: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2.下岗的成因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为了追求高就业率,国家对社会劳动力的就业实行“包下来”的政策,人为地消灭失业,这种违反劳动力生产资料结合客观规律的资源配置方式,使得企业人浮于事、隐性失业普遍。随着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落实,企业隐性失业的现象逐渐地显性化。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下,企业必须裁减冗员,轻装上阵,否则,就无法走出困境。但我国的社会保险机制比较脆弱,无法承受企业富余职工一起进入社会带来的冲击力,国家必须找到既能减人增效又能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办法,于是“下岗”便应运而生了,即职工“离岗不离厂”。由此可见,下岗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体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

3.下岗的条件[1]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同时必须是确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

1.配偶一方已经下岗的;

2.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

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4.烈士遗属;

5.现役军人的配偶;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4.下岗的程序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天向工会或职代会说明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职工下岗分流的意见。

2.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的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安排下岗的人数、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3.由企业填报职工下岗登记表,内容包括:职工的基本情况、企业工会的意见。将该表报送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由其核实、认定并备案。

4.对符合下岗条件的职工,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企业再就业中心发放“下岗职工证明”,下岗职工都要进入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享有有关政策规定的服务和待遇。

5.下岗职工的再就业[1]

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能否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为此,国家将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问题,列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中共中央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任务、目标为: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目前我国采取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措施主要有:

1.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机构。国家要求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的机构,保证所有的下岗职工都能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之一就是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社会救济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的渠道。例如,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要求工商、税务、城建等部门给予政策性的优惠;要求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小型信贷部,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造林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