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估价协议》的产生[1]
大多数国家基本上采用从价法或混合法来计征关税,因此,完税价格是海关征收从价关税的主要依据。进口商申报的价格并不当然成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只有当该价格被海关接受,才能成为完税价格。事实上,即使是完全相同的商品,也可能会有好几种不同的交易价格;同一商品即使在同一市场上,也可能会由于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贸易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而出现价格差异。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也有一些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例如,进口商或出口商有可能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上故意低开价格,以逃避关税或推销商品。又如,针对某种原料或零部件的进口税率较低而用此原料或零部件加工制造的制成品的增值税率相对较高的情况,则可能会出现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上高开价格的情况。
由于存在上述现象,因此,如何准确地对应税商品估价并确定完税价格,就成为海关计征关税时应注意的重要问题。海关估价的目的就是为了客观、合理地确定应税商品的完税价格。但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海关估价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等不尽相同,倘若海关高估进口货物的价格,就相当于提高了进口关税水平,从而对货物进口构成不合理的非关税壁垒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就抵消了各国或地区在多边贸易体制下所做的关税减让承诺。而且,在国际贸易中,海关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种商品实行不同的估价方法和标准,就构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性影响,成为一种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建立一个公平、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约束各国海关的估价行为,是GATT关税减让和其他重要原则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
基于以上基本认识,GATT早期在海关估价问题上进行了谈判,并取得了一些进展。早在缔约之初,《GATTl947》第7条“海关估价”就规定,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基础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值”为依据,也就是由进口国立法所确定的时间与地点条件下该商品或相同商品在充分竞争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出售价格。由于该条款的规定太过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海关估价在许多国家仍被作为一种贸易保护的手段。
在1973年开始的东京回合中,各缔约方经过多次谈判和商议,最终达成了《关于实施(GATTl947>第7条的协议》(又称《海关估价守则》)。《海关估价守则》首次全面统一了各国实施海关估价的规则,并为进出口商确立了相应的权利,规定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成交价格。尽管《海关估价守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海关估价过程中的武断和歧视行为,反对将海关估价作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手段来使用,但由于该守则与东京回合达成的其他协议一样,缔约方可自主决定是否加入,因而其适用性就受到了很大限制。
乌拉圭回合在对《海关估价守则》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达成了《关于实施(GATTl994>第7条的协议》(又称《海关估价协议》)。《海关估价协议》除个别条款和规定有所调整外,在实质性内容方面与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基本一致,但与《海关估价守则》最大的区别是,它构成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要求各成员方必须接受。《海关估价协议》的宗旨是,通过规范各成员方对进口产品的估价方法,防止成员方使用任意或虚构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确保海关估价制度的公平、统一和中立,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障碍,并易于操作和监督。《海关估价协议》要求各成员方将各自国内有关立法与协议协调一致,进而确保这些规则在实际操作中的统一性与可预见性。
2.一般介绍性说明
1.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值”。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第八条特别规定当被认为构成海关价值一部分的某些特别因素,由买方所引起但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第八条亦规定在成交价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在任何时候如果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确定海关价值的各种方法。
2.如果不能按第一条确定海关价值,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一般应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达成确定价值的基础。比如,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亦可能拥有同样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价值资料,但却不能很容易地提供给进口商。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价值基础。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值确定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根据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海关估价以进口国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之价值为依据为确定,如果进口商要求,亦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五条规定进行估价,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基于计算价格确定。两种方法会带来某些困难,且正因为此,进口商有权根据第四条规定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上述各规定确定海关价值时,第六条对如何确定海关价值作了规定。
各成员:
尊重多边贸易谈判;
希望促进1994年GATT的各项目标并确保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利益;
认识到1994年GATT第七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立的海关货物评估制度,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价值;
认识到海关货物估价的基础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值;
认识到海关价值应基于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普遍适用,不区分供应渠道的不同;
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来对付倾销;
特此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