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 目标
根据1973年9月14日《东京部长宣言》中达成的原则和目标,本协议的目标为:
(a)在市场尽可能稳定的条件下和在进出口国互利的基础上,扩大世界奶制品贸易并使其更加自由化;
(b)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2.第二条 产品范围
1.本协议适用于奶制品部门。为本协议目的,“奶制品”一词被视为包括按照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协调税制”)所划分的如下品种:
协调税制编码
04.01.10-30 奶和奶油(未浓缩或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04.02.10-99 奶和奶油(浓缩或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04.03.10-90 酪乳、结块的奶及奶油、酸奶、酸乳油以及其他发酵或酸化奶及如油(不论是否浓缩、加糖及其他甜物质、加香料、加水果、加坚果或可可)
04.04.10-90 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含天然乳的产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04.05.00 黄油及其他由乳提取的脂和油
04.06.10-90 乳酪及凝乳
35.01.10 酪蛋白
2.依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a)项所建立的国际奶制品理事会(下称“理事会”)为执行本协议的目标和各条款,若认为本协议有必要适用到其他产品时,本协议可以适用含有本条第1款所列的奶制品品种的其他产品。
3.第三条 资料和市场监督
1.每个参加方应向理事会提供为它监督和评价整个世界奶制品市场状况以及单项奶制品的世界市场状况所需要的资料。
2.发展中国家参加方应提供它们所掌握的情报资料。为了使这些参加方改善其情报收集机制,发达国家参加方和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参加方应对它们提出的技术关于提供援助的要求给予同情考虑。
3.根据理事会确定的方式,参加方依照本条第1款承诺提供的资料包括关于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产品的生产、消费、价格、库存、贸易的过去实绩、现状和前景等方面的资料,还包括正常的商业交易之外的交易,以及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参加方还须提供它们的奶制品部门的国内政策、贸易措施以及关于双边、诸边或多边的承诺,并尽早公布可能影响国际奶制品贸易的这种政策和措施的任何变化。本款的规定不要求任何参加方透露可能妨碍其法律的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共或私人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秘密资料。
4.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下称“秘书处”)应拟定并不断更新一份关于影响奶制品贸易的全部措施的清单,包括双边、诸边和多边谈判达到的承诺。
4.第四条 国际奶制品理事会的职能及参加方之间的合作
1.理事会应开会以完成下列任务:
(a)在秘书处根据参加方依照本协议第三条提供的文件所编写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以及在因执行《某些奶制品协议的附件》(下称“附件”)所获得的资料和理事会掌握的任何其他资料的基础上,对世界奶制品市场现状和前景进行评估;
(b)审议本协议的运作情况
2.依照本条第1款(a)项对世界市场状况和前景进行评估后,若理事会发现产生了影响或可能影响全部或一项或多项国际奶制品贸易的严重的市场失衡或其威胁时,理事会将着手找出可能解决问题的措施,供各国政府研究,但尤其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3.本条第2款所涉及的措施包括有助于改善世界市场的总体状况的中短期或长期的措施,但这要视理事会认为本款所述的状况是暂时的或长期的而定。
4.在考虑根据本条第2款、第3款可能采取的措施时,只要是可行和合适的,要充分考虑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更优惠待遇。
5.尤其是为了本条第2款所述的同样目的,任何参加方都可以在理事会上提出影响本协议的任何事项。各参加方必须就影响本协议的该事项,迅速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6.如果此事项影响到附件具体条款的实施,任何参加方认为其贸易利益正遭受严重的威胁而且未能与其他有关参加方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时,它可以要求依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a)项设立的委员会主席紧急召开委员会特别会议,以便尽快(如有要求在4天之内)决定应付该情况的措施。若问题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应委员会主席的要求,理事会必须在不迟于15天的时间内开会审议此事,以便能达成满意的解决办法。
5.第五条 粮食援助及正常商业之外的交易
1.参加方同意:
(a)与粮农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培养关于奶制品对提高营养水平所起的作用的认识,并了解通过何种方式方法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这些奶制品。
(b)根据本协议的目标,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粮食援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奶制品,参加方每年应尽可能将它们拟捐献的这种粮食援助的规模、数量及目的提前通知理事会。如可能,参加方应将拟对已通知的方案的修改意见事先通知理事会。应该这样理解,捐助的形式可以是双边的或通过联合项目或通过多边方案,特别是世界粮食方案。
(c)认识到在该领域内协调它们的努力的需要以及避免对正常的生产、消费和国际贸易格局进行有害干预的需要,并且有必要在理事会上就对作为粮食援助或以优惠条件提供的奶制品的供求安排交换意见。
2.作为捐赠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救济或为其福利事业用途的出口,以及其他非正常的商业交易均要依照《农产品协议》的第十条规定进行。理事会应与粮农组织处理剩余物资协商分委会密切合作。
3.如有要求,理事会应依照它将拟订的条件和方式对正常商业交易以外的全部交易进行讨论和磋商。
6.第六条 附件
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一条至五条规定的情况下,下列产品要受到附件规定的约束:
奶粉和含脂奶粉,不包括乳清粉
奶脂
某些乳酪
7.第七条 本协议的管理
1.国际奶制品理事会
(a)应在世界贸易组织(下称“WTO”)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国际奶制品理事会。该理事会应由本协议全体参加方的代表组成,执行为履行协议各项规定所必须的一切职责。理事会应由秘书处提供服务。理事会应制订其议事规则。理事会可视情况设立附属工作组或其他机构。
(b)例会和特别会议
理事会通常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主席可自行或者应依照本条第2款(a)项规定而设立的委员会之要求、或应本协议一参加方之要求,召集特别会议。
(c)决定
理事会应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作出决定。若无一理事会成员对接受某一建议正式提出异议,则应视为理事会对交其审议的事项业已形成决定。
(d)与其他组织的合作
理事会应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便同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进行磋商或合作。
(e)接纳观察员
(i)理事会可邀请非参加方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任何会议,并可确定关于观察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尤其是关于提供资料的规则。
(ii)理事会亦可邀请本条第1款(d)项所述的任何一个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任何会议。
2.某些奶制品委员会
(a)理事会应设立一个某些奶制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以执行为履行附件各项规定所必需的一切职责。委员会应由全体参加方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应由秘书处提供服务,并就行使其职责问题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b)审议市场状况
理事会应作出必要安排,以确定用何种方式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通报情况,以使委员会经常审议附件所列产品的国际市场的状况和变化以及各参加方执行附件规定的条件,并考虑到每一其他奶制品的国际贸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附件所涉及的产品的贸易情况。
(c)例会和特别会议
委员会通常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然而,委员会主席可自行或应任一参加方之要求召集委员会特别会议。
(d)决定
委员会应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作出决定。若无一委员会成员对接受某一建议正式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委员会对交其审议的事项业已形成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