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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门新浦京网999:老公找人冒充老婆,将女方婚前房产抵押,公证处被告

来源:网络 2021-02-06

原标题:老公找人冒充老婆,将女方婚前房产抵押,广州两家公证处被告

位于广州海珠区江南西路的一处房产是张女士的婚前财产,她跟刘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此处,可刘某私自拿走张女士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聘请一女子冒充张女士本人,前往海珠公证处和南方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内容为张女士委托刘某代为处理该房产的抵押贷款等一系列事项。

此后,刘某用上述的公证书向他人借款,直至法院通知房子被查封将进行拍卖,张女士才得知这一事情。事情具体经过是如何的?张女士如何为自己维权?

老公找人冒充老婆办理公证

将女方婚前房产用作借款抵押

张女士与刘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后因刘某从2012年开始以到外地做生意为由经常离家外出,张女士便从2014年1月起离家在外单独居住。后两人于2017年5月30日离婚。

可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刘某从家中私自拿走张女士的身份证、房产证等资料,聘请一女子冒充老婆,分别前往海珠公证处及南方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内容为张女士委托刘某代为执行和处理所住房屋的抵押贷款、抵押登记、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涂销抵押登记事项。

虽然签名并非张女士本人所签,但上述《公证书》均成功出具了。

在办理好公证之后,2014年5月12日,刘某向陈某借款150万元。同日,刘某以张女士代理人的身份与陈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涉案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于第二天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2014年7月10日,刘某向何某借款170万元。刘某以同样的方式,跟何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由于刘某到期未偿还,何某提起诉讼。2015年5月15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女士应在其提供的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对刘某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房屋被查封即将拍卖

发现公证书签名并非本人

2016年1月27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于刘某无财产可执行,已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2016年5月13日,张女士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通知,才获知涉案房屋被抵押,已被法院查封并被司法拍卖。

在拍卖过程中,张女士发现她人冒充其到两公证处办理涉案房屋委托公证事宜,遂分别向两公证处申请撤销涉案两《公证书》。

2016年5月26日、5月27日,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分别经复查后作出撤销决定,认为上述公证事项非张女士本人亲自办理,鉴于刘某等人虚构、隐瞒事实,假冒他人身份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导致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受损,决定撤销《公证书》,上述两份公证书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2018年3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告知“张女士被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现立刘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张女士与何某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何某同意张女士向其支付借款本息合计2969597.26元以了结该案,直至2018年9月,张女士支付了上述款项,涉案房屋才得以撤销拍卖。

除上述款项外,张女士还支付了案件执行费32114元、涉案房屋评估费11385元及律师费100000元。

一审认定公证处并无过错

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他人冒充自己办理公证书,公证处也作出了公证书,造成了当事人经济损失,公证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经过多次的沟通协商,张女士未得到相应的赔偿,为此她将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刘某三方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113096.26元(其中执行款2969597.26元、案件执行费32114元、涉案房屋评估费11385元、维权费100000元)。

一审时,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指使她人冒充张女士办理公证,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他人的行为,已造成张女士重大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张女士主张两公证处与刘某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要求两公证处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刘某指使她人冒充张女士向两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致使两公证处出具了错误的公证书,但两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书时,审查了相应的资料并为公证申请人作了谈话笔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发现公证书并非张女士本人申请时,遂即撤销了错误的公证文书,难以认定两公证处与刘某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为此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公证机构只是证明机构而非鉴定机构,其职责是对经法定公证程序所能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只要公证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定程序、采取合理方式、审慎作出审查,即使存在公证结果错误的问题,也应认为公证机构已依法履行其审查义务而不能认为公证机构存在过错。

为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刘某向张女士支付赔偿款3013096.26元(未支持律师费10万元);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作出改判

公证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之后,张女士提起上诉,称两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委托书不是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审查不严的过错。如没有这两份公证书,刘某根本无法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手续。

对于张女士强调没有人脸识别出委托人与照片不符的问题,海珠公证处辩称,由于公证处人员难免根据现实情况识别不出来,刘某找人冒充张女士,在两个公证处都识别错误这种概率是很小的,该公证处认为自己已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

南方公证处辩称,张女士的身份证是2005年4月出具,身份证的照片与办理公证时已经相差10年,当时刘某作为张女士的配偶在现场予以辅证,且有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以及结婚证等文件,可以据此认定是张女士本人。

二审时,广州中院认为,公证机关负有辨认的义务。根据公证机关留存的照片比对,冒认张女士的办证人与张女士本人相貌还是明显可以甄别出来的。

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对外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公证质量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公证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办证人委托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为此公证协会亦制订《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规范辨认程序,从公证机关的职责及相关规范指引可知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时对于自然人的身份同一认定应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在人证不能同一认定时,根据该指导意见,公证机关可要求当事人提交其他证明材料,通过其在其它证明材料上的签名、相片等作为进一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辅助手段。

最终,广州中院酌定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对刘某不能清偿张女士损失部分,分别承担10%和5%的补充赔偿责任,遂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改判,海珠公证处以301309.6元为限,对刘某不能清偿张女士损失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南方公证处以150654.8元为限,对刘某不能清偿张女士损失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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