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4民初42469号
广州市塔米尔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浩威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塔米尔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4民初424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塔米尔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44144.19元的财产。本院依据该裁定依法冻结了广州市塔米尔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银行账号:****9126的存款***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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