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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56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周文超信用卡纠纷

来源:网络 2021-02-02

(2020)粤0105民初24563号

周文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周文超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3686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0)粤0105民初23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欠款本金118554.81元、手续费19548.3元、利息540.98元、还款违约金874.55元,并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还款违约金给原告。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50元、财产保全费1283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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