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预借提单
2.签发预借提单的条件
3.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区别
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共同之处在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货物装船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不符,前一个日期是为了满足卖方顺利结汇的需要而虚构的,并且早于后一个日期;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不同之处在于,被预借的提单是在货物装船日期签发的,被倒签的提单则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时签发的。两种行为实施时间不同,但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4.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目前占上风的观点是侵权责任说,但侵权责任说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它忽视了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存在着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这种关系靠提单来维系着这一事实,只注意到了承、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因而,一旦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发生纷争,就认为二者之间原本不存在合同关系,所生纷争必为侵权。须知,提单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体现,例如,收货人在卸货港对承运人承担的义务即出自提单的规定。其次,侵权责任说简单地认为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侵犯了收货人(按期收货)的权利,并望文生义地认定这就是侵权。这是对侵权责任这个法律概念的重大误解。在合同之债中,一方不履行合同或采用欺诈等手段签订合同,也侵犯了对方的权利,但只构成一般性违约或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无效),而这决不是侵权。预借或倒签提单正是如此,尽管由于承运人的行为导致提单无效,并侵犯了收货人的权利,这也只是一种根本性违约,而不是什么侵权,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提单这份运输合同,而不是侵权行为之债权债务关系。承运人侵犯的也只是收货人凭提单这份合同应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契约权。如果一谈到甲方侵犯了乙方的某种权利,就认定是侵权,那是望文生义,是十分错误的。关键要看产生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什么,才能正确认定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合同之债还是非合同之债。
预借提单的性质之争,还是有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的。将预借提单定性为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将在案件的管辖权和准据法的适用等问题上导致不同的结果,从而影响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判决。同时,对某一法律行为定性是否准确,也代表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执法水平,并影响到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态度乃至该判决是否能得到外国或地区的承认和执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