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透明管理[1]
2.透明管理的形式[2]
对基层单位,透明管理分为一种你的下级实际情况对你的上级透明。让下级的所作所为、好事坏事、功劳苦劳,全部在上级的眼前表演。这种思路对那些权力小而责任不小的基层管理人员来说是一种不错的办法。当你权力不足以反激励你的下级时,你就可以采取措施让他的行为、他的成绩、他的过错直接凸现在有足够权力反激励他的人面前,从而迫使他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得不按你的要求把工作做好,把制度执行好。从而使基层管理人员能对本单位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是将本级管理措施,管理事务透明化,使下级员工对管理人员的管理思路及措施、事务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和认识,有一个准确全面的把握。从而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增强员工对单位的信心,增强员工对基层管理人员的信任度。其二是利用员工来对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减少错误出现。综上所述,在基层管理办法中,透明管理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但任何办法、措施都只适应一定的环境条件,离开了这一定的条件,再好的办法也出不了好的效果。从而,要想运用好透明管理,就必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透明管理的思想,找出适合本单位的透明管理办法。
3.透明管理的意义[1]
首先,透明管理可以提高公众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续利用方面的意识,维护公众的知情权。通过公开某些管制过程和结果方面的信息,提供公众介入的机会和途径,可以促进公众对生物多样性特别是遗传资源保护和持续利用更为全面而深入的了解,这同时也维护了公众关心和了解国家环境状态和相关管理活动等环境信息的权利。其次,实行透明管理,有助于提高监管机关相关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监管的过程中,特别是在作出某些决策之前,公开相关信息、允许公众评论,可以使主管部门全面、深入地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和观点,修订原计划中的疏漏甚至是错误之处,将协助主管部门作出更为科学的决策,其实施也会更加有效。
再次,实行透明管理,可以限制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公众监督。主管部门实行透明管理,意味着很多决策过程和结果将处于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之下,后者可以依法合理地介入和参与,对主管部门的有关事项提出评论和质询,从而达到约束主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强化公众监督的目的。最后,实行透明管理,也有利于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利益。对遗传资源提供者而言,公开相关信息可以使他们充分了解自己享有的相关权利和利益,并可以确认这些权益没有被开发活动所侵犯;对生物开发者而言,随时了解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管制要求及其实现情况,既可以降低其交易成本,也为今后潜在的生物开发活动积累经验。
4.实施透明管理的措施[1]
在实施透明管理方面,各国采取的措施不尽相同。一般有确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方面的国家联络点和主管部门、在处理遗传资源获取申请时公开申请内容、保管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文件的登记册并提供公开查询等。通常,一国会首先确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方面的国家联络点和主管部门,作为实行透明管理的前提举措。如前所述,这一透明化举措也是为遗传资源利用者提供便利的重要措施。
此外,有些国家还要求在作出决定之前公开遗传资源获取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如玻利维亚实施《第391号决议》的条例规定,申请一经国家主管部门接受,应在5天之内进行公开登记;同时,国家主管部门应在全国发行的书面媒体以及获取发生地的语音媒体上公布申请的摘要和计划的概要,以便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关于现有障碍的附加信息。印度也有类似的规定。印度要求国家生物多样性总局采取步骤,通过印刷或电子媒体广泛公布其颁发的获取许可证的内容。
另外一种比较常见的透明管理措施就是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文件登记造册并提供公开查询。例如,澳大利亚昆土兰州《2004年生物开发法》规定,主管机关必须以电子或其他形式保管所授予收集批准文件登记册。该登记册应记载文件持有者的名称、文件签发日期、期限和其他可以公开的内容;该登记册应提供给公众免费查阅。主管部门与生物开发者所签订的惠益分享协定,也应遵守这一规定。
安第斯共同体《第391号决议》在相关文件的保管、登记与公开上,也作出了类似的安排。在强调透明管理的同时,各国也注意到了要根据公共利益或私营部门的合理要求对某些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必要性。如安第斯共同体《第391号决议》规定,对那些在获取程序或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收到的、可能被第三方用于不正当商业目的的信息,国家主管部门可以给予保密待遇。哥斯达黎加等国也有类似的规定。总体上看,实行透明管理的国家尚不普遍,目前还主要限于安第斯共同体国家以及个别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但该原则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中的重要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因此需要其他国家予以更多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