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关运输的定义
2.转关运输的方式
3.办理转关运输的条件
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核准办理转关运输:
(l)指运地和启运地没有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的(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
(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4)不具备以上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经进出口货物收发人申请,海关核准的,也可办理转关运输。
转关运输货物除特殊情况外,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单位,并由持有海关发给的报关员证书的人员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转关运输货物时,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为执行监管任务必要的方便。
4.办理转关运输的文件
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进口转关应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申请办理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另外,申请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2)出口转关应向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两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5.监管和报关要点
1、转关运输的期限
(1)直转方式转关的期限
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自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愈期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2)提前报关方式转关的期限
①进口转关货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②出口转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超过期限的,启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2、转关申报单证的法律效
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确实因为填报或传输错误的数据,有正当的理由并经海关同意,可作适当的修改或者撤销。对海关已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则不再允许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6.转关运输的报关程序
(一)进口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转关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接受申报后,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传输有关数据。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相关单证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2.直转方式的转关
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相关单证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3.中转方式的转关
中转方式的进口转关一般采用提前报关转关。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中转转关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交“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空运方式提交“联程运单”)等单证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二)出口货物的转关
l.提前报关的转关
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先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由启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输至出境地海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并持相关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2.直转方式的转关
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启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输至出境地海关。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相关单证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3.中转方式的转关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转关货物,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并提交“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凭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舱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等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转关手续。 经启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中转货物出境手续。
(三)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
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运输,除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应按进归转关方式办理,即:
1.提前报关的,由转入地(相当于指运地)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转出地(相当于进境地)海关办理监管货物转关手续前,向转入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由转入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并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向转出地海关传输。转入地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并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向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2.直转的,由转入地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转出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直接向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转入地后,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入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转入地海关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