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船使用牌照税概述
以车船为征税对象,按车船的数量或者净吨位征收的一种税。
2.台湾的使用牌照税
中国台湾对使用于公共水陆道路供作工业、私用或军用交通工具的机动车辆及船舶征收的税收。
1945年台湾当局公布了《使用牌照税法》,沿用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机动车辆分为小客车、大客车、货车、机器脚踏车4类,按汽缸总排气量分别规定税额。非机动车由省(市)政府按实际需要规定征税。船舶分为总吨位在5吨以上及以下两类,按营业用与非营业用分别规定税额。
免税范围包括:军队装备编制内的交通工具;专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设备及特殊标识的交通工具,如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卫生机关及公共团体设立的医院,专供卫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设备及特殊标识的交通工具,如救护车、洒水车、垃圾车等;专供农作或渔作使用人力或兽力的交通工具;专供残障者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设备的交通工具;公共汽车等。使用牌照每年换发一次,其应纳税额于换照时征收,但机动车辆除脚踏机动车外可分两期征收。使用牌照的换领及征税期为1个月。主管稽征机关征税时,公告各类交通工具应纳税额及征税起讫日期,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办理换照,并缴纳税款。
3.我国的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确定全国统一征收使用牌照税。1950年4 月,财政部颁发了《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草案》试行。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草案》试行。1951年9月,政务院正式公布施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内企业征收的这种税并入了工商税中,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个人和外国侨民继续征收。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后,车船使用牌照税仅就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车辆、船舶征税。
我国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征缴了几十年之久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随交强险一同缴纳的新车船税,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