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于转换住房机制,增强广大居民住房商品化意识。
2、被拆迁人取得货币安置款后,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需求,自己选择地点、环境、楼层、面积、朝向满意的住房,由此满足不同层次住房消费需求。
3、有利于盘活房地产市场,消化空置商品房,避免住宅房屋的熏复建设,为房地产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4、增加拆迁工作的透明度,操作简便,公平合理,加快了拆迁速度。
5、实行货币化安置,大多数被拆迁人一次性定居,解决了我市拆迁量大,周转房少的难题,避免了因安置房不落实,被拆迁人长期面临拆迁之苦,防止了因回迁超期引发的多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