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财政责任[1]
2.财政责任的内容[1]
3.财政责任的分类[2]
财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例如,依据违反的财政法的具体门类的不同,可以先分为违反财政收入法的责任和违反财政支出法的责任两类;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的财政责任和国民的财政责任等等。
上述财政责任,当然又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从财政法的各个部门法的角度来看,财政责任可以分为预算法律责任、国债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律责任、转移支付法律责任等等,同时,每类责任又可以再作出进一步的细分。例如,预算法律责任,可以再分为预算收入责任、预算支出责任等;而国债法律责任,则可以再分为国债发行责任、国债偿还责任等。上述各类责任是违反相应的财政法的各个部门法制度而应承担的违法后果,在各类具体的法律、法规中,还会有更为具体的法律责任形式的规定。
从一般的责任理论上说,除了上述分类以外,还可以依据其他的标准对财政责任作出分类。
例如,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财政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如对于超期占用财政资金所征收的滞纳金等,就属于赔偿性或称补偿性责任的形式;而财政领域的财产罚、自由罚、声誉罚等,无论是侧重于物质还是侧重于精神,往往会被看作惩罚性责任的形式。
又如,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财政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由于明确责任的重要目的在于“定分止争”,而各类纷争实际上都与一定的利益相关联,为此,要使法律保护的法益不受侵害,就必须注意经济上的补偿或惩处,从而使罚款、追缴国库等经济性责任的追究较为普遍。但除此之外,非经济性的责任也很重要,如记过、开除等形式已经普遍适用;其他诸如政治性责任、道义性责任等非经济性责任,同样亦属财政法研究需予以关注的重要责任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各类财政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会因其主体角色的不同而不同,也会因各类具体立法中对具体义务及责任规定的不同而不同。财政法责任不仅是角色责任,而且也是法定责任。对于各类财政主体的财政责任的具体分类和界定,还需要作具体分析。
4.财政责任方面的几个特殊问题[3]
1.财政责任的经济性更为突出
财政本身就属于公共经济的范畴,现代的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从而使违反财政法所要承担的财政责任,也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从传统的法律制度来看,经济性责任往往被分散到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中,但其共有的经济性往往被忽视。在财政法乃至整个经济法领域,尤其应当关注法律责任的经济性,因为财政法乃至整个经济法主要都是通过引导人们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来实现其调整目标的。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财政权义中包含着丰富的经济内容,并由此使财政权义也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在这种情况下,追究违法者的财政责任,使其承担经济上的不利后果,对于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确保财政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2.财政责任承担主体的特殊性
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履行国家财政职责的财政主体往往并不直接承担财政违法责任,在现时的立法中一般是通过对财政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规定,来体现对财政责任的追究。
目前,由于财政法领域的某些行为,如财政调控行为,一般更具有抽象行为的特征;同时,履行财政职责的国家机关作为非营利的组织体,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负有连续的责任,需要持续地对社会公众负责,因而往往很难直接追究相关机关的责任,特别是民事的或刑事的责任。
于是,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就往往成了代其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但履行财政职责的国家机关仍然要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责任。随着责任制度的发展,财政责任的承担主体也会发生新的变化。
3.财政责任的追究更强调对社会公益的保护
财政法上的法律责任制度与其所保护的社会公益密切相关。由于财政法的调整直接关系到社会分配,关系到宏观调控和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基本人权的保护等,违反财政法就会侵害社会公益,因此,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更强调对社会公益的保护。追究财政责任的目标、内容、方式等,不仅有经济性的,而且有社会性的;不仅有补偿性的,而且还有惩罚性的。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公益,保障基本人权。
5.财政责任和财政权利的关系
财政责任和财政权利是紧密相联的。授予一定的财政权利,必须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实现权责统一和结合,既有利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又可保证分配的合理性。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财政体制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努力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是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