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解约日[1]
2.解约日的规定方法
解约日的规定方法通常有以下两种:
一种是当受载期规定为某一具体日期时,规定解约日为受载期之后的某一日。实际业务中,两个日期的间隔根据预备航次的长短和复杂程度,以及贸易合同交货期、货物装卸速度等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种是当受载期规定为一个时期时,解约日通常规定为受载期的最后一日。例如,受载期规定为8月1日~15日,则解约日为8月15日。当然,也可以将解约日规定的比受载期的最后一日再晚一些。解约日规定后,填在标准合同的相应栏目内。
3.解约日条款的法律性质
4.规定解约日条款的目的
规定解约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承租人。本来,船舶未能在受载日或受载期的最后一天抵达装货港口,出租人就已经违反了条件条款,承租人完全有权取消合同,无需再规定解约日条款。但如果船舶错过受载期是由于出租人免责事件导致的,倒如,重大天气原因、预备航次中驾驶员的疏忽导致船舶搁浅、碰撞,延误了船期,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又无权取消合同,这使得承租人非常被动。有了销约选择权,承租人就可以在约定的船舶不能按时抵达装货港口时宣布解除合约,然后安心地去另外租船。对承租人来说,在船舶发生灾难时(如发生碰撞需3个月时间修理),这一规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5.解约权的行使时限
承租人解约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承租人不得在解约日之前宣布解除租约,也不得在解约日之后的过迟时间宣布解除租约。提前宣布解约将构成预期违约,这等于承租人单方面撕毁合同。限制承租人不得过迟宣布解约是为了回过头来保护出租人。因为,即使过了解约日,只要承租人不宣布解约,出租人就要继续履行合同,将船舶开往装货港口,。待过了若干时间后承租人才宣布解约,出租人便会遭受船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