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行政法制监督
2.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
行政法制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法制监督,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监督;
(2)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具有多样性;
(3)行政法制监督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4)行政法制监督的监督方式具有多样性及非行政性。
3.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
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的。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权力性监督主体一般能对被监督主体直接采取法律上的措施,产生法律效力。而权利性监督主体则不能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监督行为,而只能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权力性监督主体反映,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而引起权力性监督主体的注意,最终由权力性监督主体采取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措施。因此,权利性监督主体的监督是启动行政法制监督的前提和基础,二者结合在一起共同实现行政法制监督的目标。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4.行政法制监督主要类型及其特点
(一)执政党的监督
党对行政的监督是广泛而全面的。监督的内容包括对行政活动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监督。监督的方式也比较全面,既可采用召开座谈会、民意测验等不带强制性的监督方式,也可采用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汇报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文件等具有明显强制性的监督方式。
应当指出的是,执政党的组织在行政法制监督中不应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二)权力机关的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对行政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对行政的监督。
(四)公民与社会组织的监督
公民个人的监督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揭发。
社会组织的监督中,有两种监督形式特别引人注目:一是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通过人民政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有政协委员到基层视察工作,列席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会议,向政府提出批评、建议等;二是新闻单位对行政建造的舆论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工作,揭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活动,维护人民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错误。
5.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
首先应当指出,行政法制监督并不是行政监督的一个部分,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行为,前者以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为监督对象,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特点;后者则属于行政行为。行政监督的对象在行政法制监督中上升为监督主体,相反,行政监督主体则在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角色变换为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