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收费

1.什么是行政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2.行政性收费的主要内容

1、管理性收费。管理性收费又分为资格审查收费、裁定性收费和交易行为管理费等。

资格审查收费。对个人或团体从事特定社会或经济活动的资格进行审定,颁发证明其行为或身份合法、允许其开展特定活动的证件所收取的费用。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结婚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行车执照、驾驶执照、居民身份证、出口许可证等的收费。

裁定性收费。对经济主体之间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争议的事项进行协调和裁定的收费。如经济合同仲裁费、劳动仲裁费等。

交易行为管理费。对经济主体的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收费,如市场管理费、摊位费、旧车交易市场管理费等。

2、惩罚性收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给予的经济性惩罚。如对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罚款,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罚款,对违反技术标准、违反商标管理的罚款,对违反污染排放规定的罚款,等等。

惩罚性收费与管理性收费都是管理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必要手段,但它们在社会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处的环节不同,管理性收费侧重于事前规范和事中控制,惩罚性收费侧重于事后惩治和纠正。

3、资源性收费。对占有、开发、使用公共资源行为的收费,如土地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3.行政收费的程序[1]

行政收费程序是指收费机关行使行政收费职权,实施行政收费活动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目前,由于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收费管理法典,因此,行政收费的程序也就显得比较混乱。有关各种收费的程序散见于不同行政性收费法律、法规之中,缺乏统一的规定。我们认为,行政性收费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收费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自然比普通程序简单,但是也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否则,造成行政征收相对方合法权益受损害,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收费的简易程序在适用的过程中,一般要遵从以下步骤:

1.表明收费主体身份

行政收费作为国家行政征收的一种形式,是凭借国家强制力而进行的一种活动。因此,收费主体是否合格,不但关系到这种收费行为的合法性与否,而且还有可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带来损害。同时,由于目前我国收费主体较为复杂、混乱,甚至有些机关越权收费,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鉴于这些问题的复杂性,收费机关在收费时,有必要首先表明身份,让交费者心中有数。

2.说明收费理由

这里所谈到的收费理由是指行政收费机关的收费依据。目前,虽然国务院一再取消有关的乱收费项目,然而,有些机关为了地方利益,仍然屡禁不止,违法设定一些乱收费的项目。如果这些收费机关依据国务院已经取缔的收费项目再进行收费,势必会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最低的要求,依据一般的自然公正原则,收费机关应当说明收费的依据,增强行政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

3.作出收费决定

行政性收费的目的在于通过向缴费主体收取法定数额的金钱来维护稳定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运行秩序。例如,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证书费;商标使用人申请注册商标必须交纳商标注册费。国家通过行政收费制度来公平社会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以求资源利用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如果这种收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收费数额较小,并且收费主体和缴费义务也不存在争议的话,收费主体对于符合条件的缴费义务人,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适用这种简易程序作出收费决定。

(二)行政收费的普通程序

一般而言,行政收费的程序大多适用普通程序。这里所谓的普通程序是指行政收费所依据的基本程序。结合国外和我国行政性收费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行政收费的普通程序按阶段划分可以分为下述两大阶段:一是自愿缴费程序阶段;二是强制收费程序阶段。

1.自愿缴费程序阶段

自愿缴费程序,即缴费义务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自愿主动地履行缴费义务所遵守的程序。一般而言,其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缴费项目登记

缴费项目登记是整个行政收费的开始环节,是收费主体和缴费义务人建立联系的开始。对于从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费事项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向收费主体进行收费事项的登记。由于行政收费的项目较多,同时,又由于收费主体不统一,就缴费项目登记程序而言,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来对其进行约束。

与行政收税的税务登记相比,完善行政收费缴费项目登记显得更为迫切。我们在制定有关行政性收费项目登记的法律、法规时,可以参照目前我国税务登记的一些程序性规定,同时借鉴一下国外的经验,争取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程序,实现以预防为主,以事后惩罚为辅的收费项目的登记制度,实现收费的公正化、彻底化。

(2)缴费鉴定

行政收费主体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缴费义务人的实际情况,对缴费义务人的应缴数额、缴费方式等进行鉴定。行政收费主体在对有关的情况调查之后,作出缴费鉴定,把缴费鉴定表下达给缴费义务人,作为收费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缴费鉴定对于缴费方来说关系重大,哪些需要缴费以及缴多少费,完全由缴费鉴定的结果来决定。因此,这就要求收费机关在作出缴费鉴定之前,要认真、细致地调查,实事求是地作出缴费鉴定。

(3)缴费申报

缴费申报是连接收费主体与缴费义务人的重要纽带,是建立双方行政收费关系的重要环节。缴费申报不仅是缴费义务人履行其相关义务的法定程序,而且也是收费机关行使收费职权的基础。通过缴费义务人定期向收费主体申报的与缴费有关的事项,来保证行政收费工作的连续性。

(4)费款课征

行政收费主体依法向缴费义务人收取各种费款,将应征款项及时、足额地课征并解缴国库。这是行政收费活动的关键环节,直接涉及各缴费义务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平衡。要特别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等规定,确保各种款项安全汇入国库,用于社会发展。费款课征的及时人库是最终实现行政收费目的的前提。

(5)监控稽查

任何权力行使都必须受到监督,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就会有产生腐败的危险。公务员在收费过程中有时很难抵挡各种诱惑,所以,在行政收费的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监控稽查机制,不仅能防止缴费义务人的偷费、漏费行为,而且也能有效地防止公务员巧立名目乱收费以及消极行使课征职权等滥用权力的行为。

2.强制收费程序阶段

缴费义务人如果有逃避缴纳义务的行为,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履行缴费义务,行政收费主体就应当对其强制课征。为了确保强制收费的顺利进行,避免给缴费义务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实施强制收费行为也应遵循法定的程序。

目前,有关行政收费的强制课征程序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对其进行规定,然而,这并不是说,强制收费就无程序可依。在专门的行政收费强制课征程序作出规定以前,有关行政收费强制执行的程序完全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行政收税的强制执行规定,以保证行政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讲,行政收费的强制程序,可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缴费担保

当行政收费主体有根据认为缴费义务人有逃避缴费义务行为时,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以保证其能履行缴费义务。担保可以提供缴费担保人,也可以财产担保。

(2)收费保全

如果缴费主体不能提供担保,收费主体可以采取收费保全措施。如果缴费主体在银行有账户的,可以通知银行暂停支付缴费主体相当于应交费款的金额;或者扣押、查封缴费主体的价值相当于应缴费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催缴

缴费义务主体在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缴费义务时,收费主体可以通过加收滞纳金促使其履行义务。

(4)强制执行

缴费义务主体未按规定的期限交费,在行政收费机关采取了上述措施后,缴费义务主体仍然拒绝缴费的,行政收费主体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