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1.什么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达成的协议。

航空承运人是利用民用航空器实施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航法》第92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因此,航空承运人只能是取得航空运输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所谓缔约承运人是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与旅客或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人。所谓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人。缔约承运人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其履行的运输负责。

货物托运人是指与航空承运人订立合同,要求使用航空器运输特定货物的当事人,它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个人等。

收货人是航空运输合同指定的货物被运送至约定地点后提取货物的当事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

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标准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包含大量格式条款,合同的形式和条款基本上都是由承运人依法律、行业惯例、经营需要单方预先制定的,国家对这些条款要加以审核,既要保护航空运输企业的利益,又要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这体现了国家对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监管和控制。因此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

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双方互负义务,并且其义务具有对应性,这体现了它的双务性,托运人需为其得到的运输服务支付报酬,这体现了它的有偿性。

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订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托运人利用航空运输方式运送货物时,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填交航空货运单,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随附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人应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托运人填交的航空货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此外,托运人可以与承运人订立包机运输合同。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填写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书后,航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承运人和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

(一)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航空货运单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航空货运单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2、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我国境内,而在境外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3、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我国境内,货运单上应载明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并明确载明有关声明。

(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采用航空货运单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两种书面形式,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一般而言,合同内容包括以下条款:

  • 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 货物的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 货物名称和性质;
  • 货物重量、数量、体积、价值;
  • 货物包装、包装标准运输标志
  •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 货物的装卸责任和方法;
  • 储运注意事项;
  • 货物的承运日期和运到日期;
  • 货物的交接手续;
  •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和方法;
  • 违约责任;
  • 双方其他约定的事项。

(三)包机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 包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
  • 包机飞行日期;
  • 航程起飞站、途经站、到达站;
  • 货物名称或团体旅客名称;
  • 货物单件重量、体积;
  • 货物总件数、总重量或乘机人数;
  • 包机原因;
  • 储运注意事项;
  • 包机费用;
  • 违约责任;
  •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件;
  • 争议解决的方式;
  •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5.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货物承运后,托运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或运回原发站。托运人对已承运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

对托运人的变更要求,只要符合条件的,航空承运人都应及时处理;但如托运人的变更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输规定,承运人应予以拒绝。

由于承运人执行国家交给的特殊任务或气象等原因,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对于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并说明不能执行的理由。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给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

货物发运前,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解除航空运输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