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核算行政单位经批准用拨入经费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应设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该科目属支出类科目,借方登记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数,贷方登记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剩余资金收回数及年终结转数,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例1]某行政单位4月5日将自筹基本建设资金60万元,转存建设银行。
借:结转自筹基建6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
[例2]11月5日上述基建项目完工,剩余5.7万元,又从建行转入单位开户银行。
借:银行存款57000
贷:结转自筹基建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