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报告权

1.什么是统计报告权[1]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统计报告权是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的权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2.统计报告权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