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犯罪概述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法规,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活动与杀人、抢劫、盗窃等其他形式的犯罪有着显著的差别。它最终的目标是获得资金,一次得手非法获利数额大大超过其他形式的犯罪。
经济犯罪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的。1872年希尔在英国伦敦进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作了演讲,在演讲中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一词。
我国学者对经济犯罪存在多种不同的认识。其中,主要观点有:
(1)经济领域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发生在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这种观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有关。
(2)经济法规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一切违反我国刑事法规、经济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我国经济制度及公共财产关系,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3)主体行为方式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滥用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违犯所有直接与间接规定的经济活动的有关法规足以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的行为。
(4)主观图利说。认为经济犯罪是以图利为目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妨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或社会管理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5)经济领域与犯罪客体混合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实施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
(6)有学者认为,“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接受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腐败行为。” 并认为经济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一)任何经济犯罪都必须具有经济的内容;(二)经济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非上述三类人员不构成这类犯罪;(三)经济犯罪分子获取非法的物质利益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四)从总体上看,经济犯罪是一种腐败行为。” 并认为“经济犯罪的具体罪名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基本罪名: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二)选择罪名:及法律虽未规定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作为必要的构成要件,但却明确规定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形予以从重的罪名,包括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等” .
(7)还有学者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生产领域、经济流通领域、分配及调节领域、消费领域和经济管理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是指以获取巨大经济利润为目的,以进行非法经济管理和非法经营活动为手段,危害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笔者认为,以上多种观点,从实质意义上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经济领域说(即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将所有发生在经济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均归结为经济犯罪。这种观点的明显缺陷在于以以经济领域为标准,而经济领域本身又不够明确。因此,作为一类犯罪的名称显然针对性不强,不符合我国分类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二)经济秩序说。上述第2、3、4、5、7种观点都可以认为是以犯罪所侵害的国家经济秩序为出发点的,因此,笔者将它们统称为经济秩序说,尽管它们的具体角度并不完全相同。(三)第6种观点较为独特,实际上就是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
2.我国经济犯罪的概念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年3月8日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提出“经济犯罪”一词后,我国学术界一直把犯罪概念作为热点问题之一加以探讨,但迄今为止,各抒已见、认识不一。如“经济领域说”认为所谓经济犯罪,就是经济方面的犯罪或经济领域里的犯罪。“经济关系说”则认为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主观图利目的说”又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且是具有图利的特定目的的犯罪。“经济领域和客体混合说”认为破坏经济领域中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为此笔者认为由高铭暄、王作富主编的《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较为准确,即: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经济犯罪的特性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由此可见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本质属性:
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性。
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类,他也同样应该具备这两个基本特性。如果某种行为只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同时又是经济领域内的行为,那么它很有可能是属于一般经济违法行为或经济纠纷,而不构成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由刑法规定的,依据罪行法定原则,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不认为是犯罪(当然,这里的刑法应该指的是广义上的刑法,即包括刑法典、刑法特别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法律所允许的自由,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实施贪污贿赂(包括相关的行贿行为)违法有关的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犯罪,一般指自然人或法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商品生产、分配、流通及其管理过程中,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国家刑法惩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贪利性。大多数经济犯罪都具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犯罪人为了一己之利,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同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
2.法定性。经济犯罪是法定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这一点有别于一般的自然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传统犯罪,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人们凭借社会常识和伦理道德规范就可轻易地加以判定,法律之所以将其宣布为犯罪,是因为古往今来人们都认为其是犯罪。
3.双重违法性。经济犯罪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犯罪,它既违反国家有关经济管理的法律,又触犯刑律;既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经济利益,又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传统犯罪只触犯刑律。
4.复杂性。经济犯罪由于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领域,因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其犯罪结构十分复杂。市场经济运行领域是一个极其庞大的动态领域,其中围绕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形成的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几乎囊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和部门。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证券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及科技市场等各种专业市场的建立,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多样化。在这样一种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大量滋生、蔓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特点。
5.智能性。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很多人甚至具有丰富的经济、财税、贸易、会计或者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在犯罪手段上,一般不直接使用暴力、不明火执仗、不具有攻击性,犯罪人往往以其专业知识或利用其职务便利,深思熟虑、精心策划,通过钻法律空子达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之目的,因而经济犯罪在西方被称为“白领犯罪”。
6.隐蔽性。经济犯罪并不像传统犯罪那样赤裸裸地违反社会公德和人们所熟知的行为规则,其行为人往往又是经济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使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经济活动的性质,因而其犯罪不容易被公众所知晓,其社会危害性也不易被人们所认识。
4.我国经济犯罪的特征
经济犯罪的特征,可分为外在形式的特征、内部结构的特征和 一般特征。
(一)经济犯罪的外在形式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外形表现,大多数经济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少数由单位构成(特殊主体)。
2、危害行为的外形表现,现行刑法典及单行法规,把经济犯 罪分成若干类别,又分为若干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为生产销售一般的伪劣产品、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产品等,伪劣产品必须有销售性,违法性(违反质量法规定) 和销售金额的特定性(销售金额五万元)。
(二)经济犯罪的内在结构特征,其内在结构有三个方面
1、本质经济结构。即有社会危害性,危害国家整体经济秩序, 是商品经济时代的副产品,行为人在经济运行中,以不法牟取非法 利益,危害了国民经济的主体结构。
2、经济犯罪的违法结构。与自然犯罪是不同的,既违反刑事 法律,又违反经济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违反了民事法规。
3、经济犯罪的心理结构,是故意犯罪,或以营利为目的,或以占有为目的,或以其他为目的传播、破坏等。
(三)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
1、经济犯罪具有复杂性,经济犯罪是伴随商品经济而产生的 一种犯罪形态,商品经济越来越发展,经济犯罪也随之越来越复杂。
2、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首先,因为经济犯罪具有法定犯的 特征,即指仅仅是由于法律的专门规定,其行为才被视为犯罪。其次,还因为经济犯罪的智能犯特征,其犯罪主体许多受过良好的正 规教育,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位,往往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自己熟悉的经济领域中进行犯罪。第三是因为经济犯罪行为人的欺骗性。这些人主体身份特殊还打着搞活经济、改革开放的旗号,在承包、联营等经济活动的掩护下,大肆进行犯罪活动。第四,是因为犯罪被害人的顾虑性,这些人有些是在经济犯罪中得到好处的人,如行贿人与受贿之间,挪用公款人与使用人之间,他们害怕本人受到牵连。
3、经济犯罪具有可变性,其表现之一是经济犯罪是从传统的 财产犯罪中蜕变而来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大力发展,从传统的财产 犯罪中便衍生危害更大的经济犯罪,如诈骗罪衍生的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表现之二是新型的经济犯罪不断产生。
4、经济犯罪具有贪婪性,这是由经济犯罪的牟利性决定的。
5.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
经济犯罪是特殊类型的犯罪,其犯罪的原因也有其特殊性,我 国法学界学者对我国经济犯罪原因有以下几种说法:
1、痕迹说:我国社会刚从半封建半殖民地脱胎出来,在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政治文化意识方面还保留着旧社会的痕迹,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经济犯罪是不可避免的。这种说 法的缺陷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外去寻找内在原因,违反辨证唯物 论。
2、源流说:分为犯罪源的原因和犯罪流的原因。源是指私有 制社会中导致了犯罪规律,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流是指新社会脱胎于旧社会后必有遗留因素导致犯罪发生,经济犯罪的流是由源引起 的。其弱点是新社会代替了旧社会,旧社会已经绝源,缘何不能断 流。
3、阶级斗争论: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退出了历史舞台,剥削阶级不能作为统一的阶级,但作为一般反派力量在一定范围发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犯罪的根源。这种学说也有失偏颇,因为诚然阶级斗争长期存在,但它已不是主要矛盾,与犯罪并不具有直接联系。
4、现行社会制度导致论:它摆脱了传统犯罪束缚,认为某一类犯罪人心理结构中潜在因素,过分不正当的经济动机和利益要求,社会政治经济变化原有矛盾剧烈变革,刺激一部分人心理结构、提供了外化竿济犯罪。贫困、商品经济因素、政治改革的进程中,现行制度不完善导致经济犯罪、禁而不止、愈演愈烈。
5、商品经济决定论:认为有商品和货币存在,就有商品经济的消极因素存在,经济犯罪社会渗透到商品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这四个环节过程中,如在商品经济运行领域中通过职务行为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如贪污、贿赂,私分等),此外也有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的行为,如挪用、侵占等,所以经济犯罪是商品经济的附产品。
6、商品经济否定论:认为商品经济与犯罪并无必然联系,因 为商品经济无论在什么条件下都进行等价交换原则,用等量的劳力 表明每个人承担等量劳动,以此为交换前提,只能在这种前提下是 有平等的交换原因,违反这个原则是对商品经济的否定。
7、综合反映论:认为经济犯罪现存社会各种现象的综合反映, 包括:(1)经济犯罪的阶级原因是剥削阶级残余势力存在;(2)经济犯罪的经济原因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特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经济犯 罪产生的心然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仍有其固有的核心,正是经济犯罪产生的土壤,同时商品经济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弊端也 是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3)经济犯罪的社会原因、官僚主义存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真空的漏洞、管理工作的混乱、缺乏监督、没 有配套的法律,(4)犯罪人自我的思想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或超前消贤等。
以上七种观点或多或少触及到我国经济犯罪的原因,具有参考 价值。笔者赞同第七种观点。在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是产生经济犯罪的根本原因。而转形时期新旧体制的不协调的矛盾运动,是产生 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而这两者是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表现在初级阶级有长期性。因此与经济犯罪作斗争也具有长期性、艰巨性。
现阶段在改革开放中经济犯罪的原因有其特殊性,经济犯罪的原因在改革开放中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私有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及其所依附的私有观念的影响。
由于中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局限,必然要有多元的所有制形式相适应。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还要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私有制经济。私有经济的存在成为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而私有观念则是产生犯罪的驱动力和内在原因。在适宜的外部条件下,它就会转化为具体的犯罪行为。
2、改革的负效应。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触及到一些人的切身利益。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也细口剧。尤其是由于分配不公引起的贫富悬殊和心理失衡,直接导致了大量的经济犯罪行为的滋生。机制转换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更易生长此类犯罪。如(1)由于市场管理、金融管理、物资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漏洞,使得经济领域的贪污、贿赂、诈骗、投机倒把、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有了可乘之机;(2)社会管理机制转化过程必然会竹在不适应、不配套,甚至空档的问题,新机制运转过程中也有个磨合的过程,这些都会给经济犯罪活动以更多地可乘之机。
3,利益调整的失衡。
改革意味着利益调整。利益调整可能会产生新的不平衡,利益差别迅速增大,这就出现了十分明显的贫富差距,就会引起矛盾冲突剧增,必然使为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多。戴宜生在《关于目前犯罪增长原因的一点思考》中指出:“一个社会只是贫穷或者只是富裕均不产生犯罪,但一个社会贫富差别悬殊就会产生大量犯罪。”
4、市场经济消极因素的作用与影响。
由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尚不发达,致使商品经济的这些消极因素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从而产生犯罪”。具体表现在不择手段地追求价值,为获得价值不惜犯罪,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崇尚金钱、价值观念低迷是经济的犯罪又一重要原因。
5,精神文明建设的缺陷。
犯罪问题实质是思想问题,片面强调物质文明建设、忽视精神文明建设、忽视思想教育,必然导致道德失落、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滋长,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蔓延、党风、政风受到很大损害,一部分人国家观念淡薄,法制观念淡薄,不惜以身试法。
6,社会控制能力的弱化。
社会形态的转型致使整体的社会控制力量减弱,同时国家专门控制木乙关(国家司法机关)也囚适应能力,承受能力的不足,其效力受损,尤其是司法腐败现象的严重化,使整个国家书乙器的法律威慑力减弱。党内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是助长经济犯罪的又一因素,许多经济犯罪都是由不正之风,滋生演变而来的。如请客吃饭、馈赠礼物,导致行贿受贿、索贿、贪污、挪用等犯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新兴形态的犯罪,是现代工业发达社会发展的单然产物,在以往的保守的农业社会结构中,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常常发生的犯罪只能是传统犯罪,由于工业现代化发展导致农业主体结构解体、使社会共同生活条件以及社会的价值观发生空前的大变动,但是法律规范还不配套,以致使一些人追求物质生活条件改善恶性膨胀,工业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存在太多足以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而配合工业经济结构所需的一种新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尚未建立,特别是政府对公民的经济自由有限的管理,滥用经济自由的现象比比皆是,拥有太多的例外规定,有时也会诱发经济犯罪,司法腐败现象的严重化,使整个国家机器的法律威慑力减弱,党内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是滋生、助长经济犯罪的又一因素。
6.经济犯罪的对策
纵观我国近十年来的经济犯罪现象,呈现出如下特点:犯罪的 金额越来越大。从过去的几万元、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直至几个亿,犯罪人员的职务越来越高,从王宝森,陈希同到最近的陈克杰,其职务之高是建国以来少有的;集体犯罪的现象突出,有的犯罪案件暴露之后,县里或市里某个领导班子成员均涉嫌,最后被司法机关连锅端;犯罪手段科技化,金融等系统的专业人员利用自己的电脑技术进行经济犯罪。尽管经济犯罪的原时是多方面的,这并不能认为我们对此无能为力,要反对资产阶级腐朽的物质贪欲,加强教育,提高生产力,满足不同层次的物质丈化要求,保证经济持续发展,同时制定法律法规,严厉制裁经济犯罪,预防与打击并重,不失为经济犯罪的最佳对策。
1、要加强对人的教育。经济犯罪重在预防,应当树立于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好预防,就必须强化对人的教育,这是预防经济犯罪最根本的措施。在金钱至上追求物质享受在一定的程度上严重存在的市场环境里,必须加强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自我约束,抵御物属金钱诱惑的能力,因为再完善的监督机制,仍然离不开人的自觉遵守,从实践中对经济犯罪人员的犯罪分析来看,并非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并非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根本原因足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从而走向深渊。
2、要建立广泛的举报网络。要对公民进行广泛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要使每一个公民充分认识到,同经济犯罪作斗争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律义务,经济犯罪分子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的财产,同时也侵犯了每个公民的利益,他们挥霍、享受的钱财都来源于每个公民为国家、集体所创造的积累,以充分调动广大公民举报经济犯罪的积极性,使经济犯罪置于整个社会全体公民的全方位监控之下,还应当设置如110、119一样的免费举报特别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还应注意保护举报人。
3,必须坚决改革现行的人事任免制度。对每一个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都必须公开透拨,竞争上岗,违纪下岗的制度,反对暗箱操作,防止个别人搞钱权交易,也防止个别通过权钱交易获得某个职位的人,更加变本加利地违法违纪,捞取钱财。对个别群众,举报较多,一时又没有充分确凿证据的人,必须先停其职一查到底,不能一调了之,使其在新的岗位仍有持无恐。
4、必须大力强化反贪部门的建设。要加强侦察人员的素质建设,侦察人员应当具有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不畏强权,勇于牺牲的精神,应当是机智聪明,技能全面,知识广泛的人。要给侦察员配备良好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先进的科学仪器,甚至精良的武器装备。要通过立法的程序赋予反贪侦察人员不同于普通侦察以便于在侦察活动中相机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侦破案。
5、还要进一步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对经济犯罪要坚持快侦快审从重处罚,要加强新闻宣传,要少爆光犯罪挥金如上,奢侈糜烂的腐朽生活,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影响,多宣传犯罪分子给国家、集体、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受到法律制裁的可悲可耻的下场,以震摄社会。要加强立法,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犯贪污罪的,对单位负责人可考虑其是否构成渎职罪。
6、要加强对经济犯罪的心理研究。对经济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前,实施犯罪中,实施犯罪后以受到法律追究时,所特有的不同心理状态,要进行深入研究,掌握犯罪人员在犯罪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工作和惩治打击,提高惩治经济犯罪的效果。
7.经济犯罪罪名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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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2、生产、销售假药罪; |
3、生产、销售劣药罪; |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
(二)走私罪 | |
10、走私武器、弹药罪; | 11、走私核材料罪; |
12、走私假币罪; | 13、走私文物罪; |
14、走私贵重金属罪; | 15、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16、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17、走私淫秽物品罪; |
1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19、走私固体废物罪; |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
20、虚报注册资本罪; | 2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2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23、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24、妨害清算罪; | 25、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26、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27、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28、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29、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30、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3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
3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3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
34、伪造货币罪; | 3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3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37、持有、使用假币罪; |
38、变造货币罪; | 3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4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41、高利转贷罪; |
4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4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4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4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4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4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罪; |
4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4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50、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51、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52、违法发放贷款罪; | 53、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
5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55、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56、逃汇罪; | 57、骗购外汇罪; |
58、洗钱罪; | |
(五)金融诈骗罪 | |
59、集资诈骗罪; | 60、贷款诈骗罪; |
61、票据诈骗罪; | 62、金融凭证诈骗罪; |
63、信用证诈骗罪; | 64、信用卡诈骗罪; |
65、有价证券诈骗罪; | 66、保险诈骗罪; |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 |
67、偷税罪; | 68、抗税罪; |
69、逃避追缴欠税罪; | 70、骗取出口退税罪; |
7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7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7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7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7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7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77、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78、非法出售发票罪; |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 |
79、假冒注册商标罪; | 80、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8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82、假冒专利罪; |
83、侵犯著作权罪; | 8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85、侵犯商业秘密罪; | |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 |
86、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87、虚假广告罪; |
88、串通投标罪; | 89、合同诈骗罪; |
90、非法经营罪; | 91、强迫交易罪; |
92、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93、倒卖车票、船票罪; |
9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9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96、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97、逃避商检罪; |
二、侵犯财产罪
1、职务侵占罪; 2、诈骗罪; 3、侵占罪; 4、挪用资金罪; 5、挪用特定款物罪; 6、故意毁坏财物罪; 7、破坏生产经营罪;
三、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四、其他贪利性犯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5、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6、拐卖妇女、儿童罪; 7、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8、强迫职工劳动罪; 9、非法雇用未成年人罪; 10、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13、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1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1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6、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7、赌博罪; 18、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1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2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2、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2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24、倒卖文物罪; 25、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26、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27、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8、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29、非法组织卖血罪; 30、强迫卖血罪; 31、非法行医罪; 3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35、非法狩猎罪; 36、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7、非法采矿罪; 38、破坏性采矿罪; 39、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40、盗伐林木罪; 41、滥伐林木罪; 4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4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4、非法持有毒品罪; 4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6、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 47、走私制毒物品罪; 48、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5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51、组织卖淫罪; 52、强迫卖淫罪; 53、协助组织卖淫罪; 5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5、引诱幼女卖淫罪; 56、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57、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58、组织淫秽表演罪; (五)危害国防利益罪 59、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60、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六)渎职罪 6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