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价格法

1.什么是特征价格法

特征价格法,又称Hedonic模型法效用估价法,认为房地产由众多不同的特征组成,而房地产价格是由所有特征带给人们的效用决定的。由于各特征的数量及组合方式不同,使得房地产的价格产生差异。因此,如能将房地产的价格影响因素分解,求出各影响因素所隐含的价格,在控制地产的特征(或品质)数量固定不变时,就能将房地产价格变动的品质因素拆离,以反映纯粹价格的变化。

2.特征价格模型的优缺点

特征价格模型的优点是:容易取样,可以得到大量价格资料;模型的经济意义比较直观;计算相对简单。但同时,运用特征价格法编制价格指数也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和因房地产的个别性而掩盖市场供求关系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等问题。

3.特征价格法具体形式的选择[1]

由于基本思路的差异,不同形式的特征价格法各有其利弊和适用范围,这也使得具体形式的选择成为特征价格法应用中的首要问题。

首先是直接特征价格法和间接特征价格法的选择。在住房价格指数编制中,间接特征价格法需要对各住房单元逐一进行模拟或调整,因此相比之下间接特征价格法的计算量明显超过直接特征价格法,但结果的准确程度反而可能更低,从效果上看并非理想选择。因此,直接特征价格法目前占据了主流地位,而间接特征价格法的应用则主要限于对正在使用的非同质方法进行改进,例如德国统计部门正在进行的基于价格模拟法的住房价格指数编制研究等。

就直接特征价格法而言,时间哑元法和特征价格指数法也各有其显著特点。时间哑元法在特征价格法的各种形式中计算最为简便,且通过多期样本的叠加,能够有效的避免样本代表性误差,其指数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健性。但如前所述,时间哑元法的前提假设是各住房特征的特征价格在各报告期内保持不变,当考察期延长,或当市场处于剧烈变化过程中时,这一假设很有可能无法成立,并将因此造成误差;其次,时间哑元法在进行指数更新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引入新的报告期时,估计得到的特征价格模型将发生改变,并使历史指数值也发生变化。特征价格指数法则可以有效的改善时间哑元法的这两方面不足,但该方法的稳健性较差,各报告期中的特征价格估计值容易由于交易结构波动、样本容量不足或数据质量的微小误差而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化,并因而造成指数序列的震荡。由此可见,这两种方法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分,而适用于不同的市场情况。

另一种可行的思路是将时间哑元法和特征价格指数法相结合,取长补短。目前较为常见的是链式指数法,这种方法仍以式(1)为基本形式,但在计算第t期价格指数时,仅引入第t期和第t-1期的样本,再通过时间哑元变量系数计算第t期价格指数相对于第t-1期的变化程度(即环比值),最后利用第t-1期价格指数和该环比值推算第t期价格指数。链式指数法同样有效的避免了时间哑元法存在的两方面缺陷,同时与特征价格指数法相比,它通过两期样本的叠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结果的稳健性。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扩展的链式指数法,在结果的稳健性程度等方面又有所提高。

4.特征价格法的应用建议[1]

特征价格法的各种形式各有其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因而可能在不同条件下应用于我国住房价格指数的编制。目前简单加权平均法和样本匹配法仍是我国住房价格指数编制中采用的主要方法,但这些非同质方法和近似同质方法的局限性已经日益显现出来,许多指数编制机构都在着手对此类指数进行升级。这种情况下,间接特征价格法—— 尤其是其中的价格调整法可以成为一种理想选择,即以特征价格模型取代人为设定的调整系数或调整公式,对不同住房单元在区位、楼层等主要特征上存在的差异进行修正,再延用简单加权平均法或样本匹配法进行指数计算。这种方法可以在保持目前编制方法主体不变的基础上,以较小的成本实现指数结果同质化程度的明显提高。

但对于刚刚开始编制的住房价格指数而言,则没有必要采用间接特征价格法,而可以直接引入计算更为简便、结果精度更高的直接特征价格法。在时间哑元法和特征价格指数法的选择中,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住房市场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住房的特征价格一直在发生变化,因此传统的时间哑元法并非理想选择。但与此同时,各报告期内交易的住房单元的波动同样十分明显,这又制约了特征价格指数法的应用,特别是当城市的市场规模较小,或者报告期较短(例如指数逐月更新)时,指数结果的震荡将非常明显,足以掩盖真正有价值的价格信号。在这种情况下,综合两者优点的链式指数法和扩展链式指数法更有可能得到有效的应用,应当成为后续研究和应用的主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