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汇编权[1]
汇编权是指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他人汇编作品或作品片段时,必须经过该作品或作品片段的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即为侵权。汇编行为尽管并未对作品加以改动,也并非如演绎权是在原作品基础上或表达与内容上进行创作性劳动,其形成新作品的理由主要是就选择和编排而言具有独创性。
2.汇编权的特征[2]
(1)汇编权主体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这类主体不同于因在编辑过程中付出创造性劳动而成为编辑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前者是原创的第一主体;后者则是以前者的存在为前提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依法编辑,但不存在原创著作权人,如行政司法文件等。
(2)汇编权的客体为作品。
(3)汇编权的内容是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其作品汇编和是否许可他人汇编其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