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权

1.什么是汇编权[1]

汇编权是指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他人汇编作品或作品片段时,必须经过该作品或作品片段的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即为侵权。汇编行为尽管并未对作品加以改动,也并非如演绎权是在原作品基础上或表达与内容上进行创作性劳动,其形成新作品的理由主要是就选择和编排而言具有独创性。

2.汇编权的特征[2]

(1)汇编权主体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这类主体不同于因在编辑过程中付出创造性劳动而成为编辑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前者是原创的第一主体;后者则是以前者的存在为前提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依法编辑,但不存在原创著作权人,如行政司法文件等。

(2)汇编权的客体为作品。

(3)汇编权的内容是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其作品汇编和是否许可他人汇编其作品。

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2]

随着汇编权的行使,汇编作品的完成,著作权自然产生。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著作权归属于该部分的作者,汇编作品的作者或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的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晶(各个单独使用的部分)的著作权。

4.汇编权保护期[2]

(1)公民的作品,其汇编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钓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汇编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知识产权法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汇编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5.汇编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