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1]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1]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货物重量和体积的计算有其自己的特殊方式。
整批货物的重量,由托运人确定,承运人也可以进行抽查。散装货物重量,承运人可以通过船舶水尺计算的吨数计算重量。货物按体积计量收运费的,托运人应提出重量和体积。
2、合同履行期限受自然条件(气候、水情等)的影响。
合同履行期限通常包括起运港发运时间、每一换装港的换装时间和运输时间。由于自然条件因素所造成的误时,不计算在运期之内。
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要点[1]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包括:大宗物资的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合同。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有: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及其主要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口头合同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货物名称。
2)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3)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4)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5)违约责任。
6)特殊条款。
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在当事人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如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货物运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货物名称;
- 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 包装;
- 运输标志;
- 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 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 承运日期;
- 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 货物价值;
-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记后,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