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行为。
2.收购要约特点
1、广大股东积极、普遍的请求购买发行人股票
2、请求占发行人股票的比重相当大
3、要约的价格显著高于市价
4、要约是固定的而非可以转让的
5、要约是有条件的,通常有收购数量的上下限
6、要约在一定的期限内是不可撤回的
7、受要约人要承受卖出股票的压力
8、在收购股票之前或同时发表收购计划公开声明
3.收购要约的内容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包括:
①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②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③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④收购目的;
⑤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⑥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⑦收购所需资金及资金保证;
⑧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4.收购要约的公布
5.收购要约的期间
收购要约的期间是指要约的有效期限。《股票条例》第49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时间从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但对最长要约期间没有规定。《证券法》第83条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6.收购要约的变更与撤销
①收购要约的变更。《证券法》第84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股票条例》第52条规定:“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
②收购要约的撤销。《证券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第49条,该条规定:“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7.收购要约的承诺
《证券法》对收购要约的承诺没有规定,《股票条例》规定了预受制度。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