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损

1.什么是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实际全损”的对称。保险标的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努力,给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即为推定全损。

2.推定全损的构成

①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②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③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标的价值。

④保险标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人推动标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要的费用,将超过收回标的价值。

3.推定全损与实际全损及部分损失的区别

推定全损是一种形式上的部分损失,实质上的全部损失。推定全损既不同于部分损失也不同于实际全损。在实际全损的情况下,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委付,而对于推定全损,保险人无论是接受委付还是因客观存在的事实使其受到制约,被保险人递交委付通知书是被保险人根据推定全损提出请求的先决条件。某一部分损失虽然未能达到价值全损的程度却可能因保险人接受委付而使被保险人得到与实际全损一样的赔偿;但在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时,被保险人要得到法院救济上的支持,不仅委付行为本身要符合规定,损失在事实上达到的程度也必须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