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授权行政立法
2.授权行政立法的特点[1]
(1)授权行政立法是单向的,即只能由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授权,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授权。
(2)授权行政立法的授权方和承受方,都必须是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赋予立法权的机关。
(3)特别授权方通常对授权立法的程序、内容、范围、时间有所限制,如承受方立法后必须报授权方备案;承受方的立法范围仅限于授权范围;一般应对授权时间作出必要的规定;授权行政立法不得超越规定权,不得擅自反复运用;除特别授权法明文规定外,承受方不能再授权其他机关立法。
(4)授权行政立法不能同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