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拨入经费
2.拨入经费应坚持的原则
行政单位拨入经费必须按规定办理领拨手续,并坚持以下原则:
- (1)按计划、预算领拨经费
基层单位按预算申请经费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基层单位拨付经费,都应按计划进行。基层单位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以内,每季度开始前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后,作为领拨经费的依据。不能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领拨款。
- (2按进度领拨经费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根据基层单位上报的季度用款计划,结合各单位的工作和会计报表反映出的资金、库存材料的使用与结存情况,按月拨款。基层单位对拨入的经费既要保证计划内所需资金的合理使用,又要防止因库存材料结存过多,暂付款额度过大而积压预算资金。如果出现类似情况,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预算资金的积压,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
- (3)按用途拨款经费
拨入经费应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4)按预算级次领拨经费
基层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逐级领款。各主管部门不能向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拨款。同级主管部门之间也不能发生经费领拨关系。单位隶属关系如有改变,应在办理划转预算关系的同时,办理已领经费的划转手续,结清领拨经费账目。
为了便于管理和核算,应对拨入经费进行分类,按支付方式,拨入经费可分为财政直接支付的经费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经费两类,按经费的管理方式分为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
3.拨入经费的核算
为了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拨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应设置“拨入经费”科目。“拨入经费”属于收入类科目。
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也就是说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列拨入经费,而不转“结余”。)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该科目平时贷方余额表示经费的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拨入经费的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入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行政单位收到非主管会计单位拨入的财政性资金(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基金等),应在“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按拨入单位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例1】某单位发生下列拨入经费和专拨所属单位经费的经济业务:
(1)收到财政部门通过银行拨来的经费400000元,其中。拨入经常性经费300000元,拨入专项经费10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拨入经费——拨入经常性经费 300000
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 100000
(2)转拨给所属二级会计单位经费150000元,其中,转拨经常性经费100000元,转拨专项性经费50000元。
借:拨出经费——拨出经常性经费 100000
拨出经费——拨出专项经费 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