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挤性公共产品

1.什么是拥挤性公共产品

拥挤性公共产品也称公共池塘产品。它是指那些随着消费者人数的增加而产生拥挤,从而会减少每个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得的效益的公共产品。它们虽然为整个社会成员所共享,但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性。

也就是说,这种产品在消费者的人数达到拥挤点之后,消费者人数若再增加,其边际拥挤成本不为零。例如,拥挤的公路、桥梁、火车车厢,即将超负荷的电网等。以拥挤的公路为例,当行驶的车辆达到一定数量之后,追加车辆就会阻碍交通,甚至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要想扩大车流量,就应加宽或再建公路,就须增加成本费用。

2.拥挤性公共产品的均衡[1]

拥挤性产品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拥挤成本是由消费者承担的。在一定的拥挤性产品供应水平下,随着消费者群体的增加,原有的消费者因拥挤成本的产生所获得的消费收益将会降低。同时。拥挤性产品的成本是由所有消费者共同承担的,这样,随着消费者群体的增加,每个消费者所承担的成本将有所降低。

因此,随着消费者人数的增加,会产生两种效果:一方面,每个消费者由于承担拥挤成本而产生的消费收益递减;另一方面,每个消费者需分摊的平均成本逐步下降。只有当消费者人数增加所引起的每个消费者消费收益的递减与平均成本的降低相等时,拥挤第童公共产性公共产品的消费者规模才达到了最佳。

3.拥挤性公共产品与非拥挤性公共产品[2]

拥挤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效应)随消费者数量的上升而递减,如道路、桥梁、博物馆、图书馆等。拥挤性公共产品产生的根源在于其受益范围的空间限制,或者说服务范围的有限性。非拥挤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同消费者的数量无关,例如国防,不会因人口的增加而导致效应的下降和边际成本的上升。大部分地方公共产品曲于其受益具有一定的空间范围限制,因而当该产品的消费者达到一定规模后,就产生了拥挤性,从而使消费者的效应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