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拆放同业
2.拆放同业的会计处理
拆放同业为资产类科目,由拆出行使用。
拆出资金时,记本科目借方,收回资金时,记本科目贷方,余额在借方,表明该行拆出尚未收回的款项。
3.拆放同业的信用风险
银行在同业拆借市场上的主要交易对象为商业银行和金融性公司。由于对拆借对象的资信状况评估不可能做到完全准确,资金拆出方存在损失本息的可能。
4.拆放同业的操作程序[1]
拆放同业的操作程序包括拆前调查和拆时审查两个环节。
- (一)拆前调查
1.根据合作银行资金供求状况,广泛收集资金拆借信息,疏通资金拆借渠道。
2.对信息来源进行认真分析,从中选择有价值的信息与拆入方进行意向洽谈。
3.对首次资金拆出,必须对拆入单位进行信用调查,调查主要内容如下:
(1)拆入方是否系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2)拆入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3)拆入方是否具有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会计报表,是否在人民银行开立了结算存款帐户(帐户全称及称号);
(4)去拆入方所在地人民银行了解拆入方的信誉;
(5)调查拆入方的主要资产、负债总量及结构情况:
①资产质量状况。摸清逾期、呆滞、呆帐贷款情况;
②投资占用状况。摸清主要投资项目情况;
③资金拆借额度及逾期情况;
④同城清算情况,是否经常因头寸紧张出现压单情况,压单额度有多大;
⑤在人民银行的贷款额度及逾期情况;
⑥资产、负债的总量情况。
(6)拆入方的经济效益情况。
根据调查状况,调查人应写出简要的“现金拆借信用调查报告”并提出具体意见。
4.计划资金部门交审查后的“资金拆借信用凋查报告”提交合作银行审贷委员会充分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此程序适应于首次资金拆借)。
5.对经审贷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资金拆借项目,由计划资金部门填制“拆出资金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 (二)拆时审查
1.“拆出资金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行长,一份由计划资金部门留存。
2.经审查批准的资金拆借项目,拆借双方要签定“同业拆借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对第一次发生业务的单位,应向拆出方提交本单位近期资产负债表和相关法律资料。
(1)经发证工商局年检合袼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经发证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拆入单位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4)拆入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委托人“法人授权书”。
3.《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是经原发证机关年审合袼的原件或清晰的复印件。
4.《法人证明书》的法人姓名、单位名称、印章等基本要素,应与《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基本要素绝对一致。
5.法人代表前来办理业务时,应当面亲笔签字;非法人代表前来办理业务时,应提供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的《法人授权书》、《法人证明书》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拆放同业的帐户设置与管理[2]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拆放同业应按拆借的银行分别设立明细帐户进行核算。拆放款项到期,应及时通知拆借行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依约加收利息。拆借款项只能用于拆入行内短期资金周转,不能用于长期投资或用于扩大信贷规模。
6.拆放同业的会计核算与处理[2]
银行在拆放款项时记入科目的借方,收回拆放款项时记入科目的贷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资产在同业中的使用情况,具体会计核算与处理如下:
(1)银行在办理拆放同业业务时,其拆放款项一般通过中央银行划转;会计分录为:
借:拆放同业——拆入行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如拆入行为同城银行,也可通过同业往来划转款项,会计分录为:
借:拆放同业——拆入行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拆入行户
如拆入行为异地同系统银行,可以通过联行往来划转,会计分录为:
借:拆放同业——拆入行户
贷:联行存放款项——拆入行户
(2)银行收回到期拆放款项本息时,通过中央银行划转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拆放同业——拆入行户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通过同业或联行往来划转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同业(或联行)款项
贷:拆放同业款项——拆入行户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