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期定额
工期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工程项目建设消耗时间标准。工期定额具有一定的法规性,对确定具体工程项目的工期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合理建设工期,反映了一定时期国家、地区或部门不同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工程工期同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一起被视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
国家建设部于2000年2月16日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该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2.工期定额的内容
工期定额包括建设工期定额和施工工期定额两个层次。
建设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独立的单项工程从开工建设起到全部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时止所经历的时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重大设计变更造成的停工,经签证后,可顺延工期。
施工工期是指正式开工至完成设计要求的全部施工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天数,施工工期是建设工期中的一部分。
3.工期定额的构成 [1]
1)工期按地区类别划分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同类工程的建筑设备和实物工程量不同,故将全国划分为I、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JII、贵州、云南、重庆。I类地区是指省会所在地最近十年,年平均气温在15℃以上,最冷月份平均气温O。C以上,全年日平均气温等于(或小于)5℃的天数在90天以内的地区。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Ⅱ类地区是指省会所在地最近十年,年平均气温在8~15。C,最冷月平均气温在一lo~o℃之间,全年日平均气温等于(或小于)5℃的天数在90~150天之间的地区。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Ⅲ类地区是指省会所在地最近十年,年平均气温在8℃以下,最冷月平均气温在一10℃以下,全年日平均气温等于(或小于)5℃的天数在150天以上的地区。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自然条件悬殊,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原则,确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地区类别,并报经建设部批准,允许分别实行两种地区类别的工期定额。
2)定额项目的划分
(1)单项工程按建筑物用途、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层数划分等划分;
(2)专业工程按专业施工项目、用途、安装设备的规格、能力、工程量等划分。
4.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 [1]
(1)地基与基础处理。基础施工较为复杂,工期定额将土0.00以下工程及有无地下室情况作了专门考虑。在施工中遇有不可预见的障碍物、古墓、文物等需要处理,经承发包双方协商,可按实际处理,顺延工期。
(2)气候方面。定额按各地的气温差异划分I、Ⅱ、Ⅲ类地区,应按工程所在地确定地区类别使用定额。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的,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3)自然灾害。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以顺延工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是指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如台风、洪水、地震等。一般工地的火灾,绝大部分是管理不严、操作不慎引起的,不能视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即使雷击造成的火灾,也不是一定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雷击,是可以避免火灾的。
(4)由于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5)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施工条件对施工工期影响不同,给予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定额水平调整权,调整幅度不超过15%。15%定额水平调整权,是指某一地区对某些项目子目的定额工期水平调整的最高幅度,而不是省、区调整子目总平均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