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固定造价合同[1]
2.固定造价合同结果的估计[2]
为了正确估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并且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如果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则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如果不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则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建造承包商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中的合同总金额来确定,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总金额,且订立的合同是合法的,则说明合同总收人能够可靠地计量;反之,则意味着合同总收人不能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表现为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或表现为负债的减少,如用合同价款抵偿负债等,或表现为两者兼而有之。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意味着企业能够收回建造合同的工程价款。
建造合同的工程价款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是否都能够正常履行合同。客户能否履行合同,主要根据建造承包商以往与客户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等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如果客户的信用良好,其生产经营活动也能正常地进行,能够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按期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进度款,则意味着客户能够履行合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客户破产或死亡、客户的财务支付出现严重困难、或非常原因造成客户的生产或生存环境严重恶化等情况,则意味着客户已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条款。建造承包商能否履行合同,关键在于建造承包商能否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造合同。如果有情况表明建造承包商能够保质、保管、按期完成建造合同,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能够履行合同。如果有情况表明建造承包商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造合同,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
如果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双方都能够正常履行合同,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能够收回工程价款,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反之,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不能够收回工程价款,经济利益不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意味着建造承包商能够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已经和正在为完成合同而进行工程施工,并已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达到了一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对将要完成的工程看也能够作出科学、可靠地测定。如果建造承包商尚未动工,或刚刚开工,尚未形成一定的工程量,对将要完成的工程看不能够作出科学、可靠地测定,则表明合同完工进度不能可靠地确定。
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否可靠地确定,关键在于建造承包商是否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能否对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作出科学、可靠地估计。如果建造承包商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并对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作出科学、可靠地估计,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能够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反之,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不能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否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关键在于建造承包商能否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和准确计算合同成本。如果建造承包商能够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能够准确核算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在核算已经发生的成本时,能够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则说明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反之,则意味着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不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3.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区别[3]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定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座别墅,合同规定别墅的总造价3000万元,又如,某建造承包商与市政府签定一项建造合同,建造一条100公里的高速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造价600万元。以上两例都属于固定造价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家船舶公司签定一项建造合同,为其建造一艘巨轮,双方商定以建造该艘轮船的实际成本加上实际成本的2%作为总价款。又如,某建造承包商与铁路局签定一项建造合同,为其建造一段地铁,合同规定工程总价款以实际成本加上l000万元确定。以上两例属于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与固定造价合同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当,这有利于承包方控制成本,降低工程造价,从其反面看,承包方可能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发包方承当。有利于保证工秆质量,但不利于成本控制。建造合同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法,建造合同准则之所以将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是因为准则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这两类合同的风险不同,判断其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