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复审案件

1.什么是商标异议复审案件[1]

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异议被商标局裁定后,并非意味着该商标已被定性,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的裁定不申请复审,裁定才生效。如果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定,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旦受理了商标异议复审的申请,则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就不能生效,而转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定。

总之,法律已经赋予了当事人充分而公平的机会,通过商标异议复审的程序,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商标异议复审的法律规定[2]

《商标法》第33条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异议裁定复审,为商标局异议裁定涉及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了行政救济途径,申请人如果认为异议裁定没有充分考虑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根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应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评委申请复审。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者是被异议人,其他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商评委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转送对方当事人,并限期做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3.商标异议复审的理由和新证据[2]

在异议复审申请书中,申请人应针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所阐明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明确的异议裁定复审请求,陈述商标异议裁定不成立的具体理由。复审的事实和理由,应针对异议裁定,一般包括复审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是否侵犯驰名商标权益、是否侵犯在先权利、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注册、是否含有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复审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以及其它复审事实和理由。

此外,在提出异议复审时,如果能在原有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证据材料,有利于向商评委支持自己的主张。

4.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的申请程序[1]

商标异议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33条、第34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

必须是被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双方当事人之一(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2.申请的时限

商标异议的当事人双方在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裁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异议复审。

3.申请异议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

(2)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3)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填写。

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商标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4)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印章的《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5.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法律程序[1]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后,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寄送当事人另一方,限期作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评审进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申请的复审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也可以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所谓公开评审,指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行规定的其他情形之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开评审异议裁定复审申请,并公开案件评审结果的制度。当事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开评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定。其裁定可以及于全部商品或服务,也可以仅及于部分商品或服务。而裁定的结果是被异议商标是否准予注册,对于准予注册的商标,移送商标局办理注册公告及其他事宜;对于异议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移送商标局撤销初步审定公告事宜,并将异议复审的结果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6.对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的救济途径[1]

《商标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我国商标法首次在商标异议裁定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程序,其意义在于维护当事人诉权,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实施司法监督,完善商标法律规定。

7.商标异议复审案例[1]

案例:商标维权,为白魁老号正名

1997年,北京市某小吃店在第43类的“餐馆”服务上申请了“老白魁”商标,该商标于1998年6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644期公告上。在公告期限内,北京集佳代理北京市某老号饭庄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1999年,国家商标局下发(1999)商标异字第5079号裁定,裁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老白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市某小吃店不服上述裁定结果,于1999年12月8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不应核;隹注册。申请人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第1209941号“老白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点评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异议或异议复审案件,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这个案件要着重考虑1957年公私合营之时的历史背景,因此与普通商标案件相比,不仅要考虑案件的基本事实,还要考虑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特殊历史背景下所形成的某些历史遗留现象。在本案中,关键在于抓住了公私合营之后被申请人北京市某老号饭庄有限公司一直经营“白魁”招牌,并经营至今,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并被评为“中华老字号”的事实,列举了大量的证据以证明被申请人对于“白魁”招牌所作出的突出贡献。因此,虽然申请人在先申请了“老白魁”商标,但由于被申请人近半个世纪以来对“白魁”饭庄的持续经营及广泛宣传,申请人“老白魁”商标的注册,必然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老白魁”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