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价格补贴、价差补贴等。此类补贴多由于支持工农业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的实际需要,而由商业部门给予的补贴。商业补贴始于1956年,一般是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发生:
1.对于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的商品,工业生产发生亏损的,为维持工业部门的正常生产,满足市场供应,商业给工业以补贴。补贴的标准是,按工业产品的行业成本加税金大于出厂价格的部分,不包括停工损失和经营管理不善因素。
2.新产品或新品种,在小批量生产阶段,因成本较高,生产亏损,商业给工业以补贴,以促进工业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加花色品种,满足消费者多种需要。
3.对某些主要副食品,国家为了兼顾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商业给生产者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