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入股

1.分红

分红的概念

  分红,亦称利润分享,即分配红利的简称。1899年在巴黎举行的“国际分红会议”中指出:“分红是指企业单位提拨一定比例的盈利,分配给该企业单位一般被雇员工的报酬,此种报酬按自由协约的计划,事先订定提拨的比率;比例一经决定,即不得由雇主变更”。美国芝加哥大学罗勃·桑纳德教授对分红定义为:“所谓分红,简言之,是指受雇员工在其正常薪资之外,分配一部分雇主所得的利润而言”。

  “辞海”对分红的解释为:“企业团体于每届决算时,由盈余中提出一部分分配于使用人或劳动者,谓之分红,亦称花红,含有奖励劳动补助工资之意”。陆光先生亦有类似的定义:“雇主为通过人性合作,提高生产,降低成本,因而根据一项自由的合约,将事业单位获得的利润,依照事先订定的比率,与被雇人共享”。此外李善勐先生所作的定义为:“一个经营业务的公司,于经济繁荣的年度中,获得盈利,在净得中提出一部分分配给员工,谓之分红”。又杜功璧先生亦曾指出:“公司每营业年度终了,经过决算,如有盈余,通例先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提存法定盈余公积,提列定率股息后,余数即为股息及红利,是股东出资的报酬,若让出若干嘉惠员工,即系分红。”

  在台湾公司法规定,公司无盈余时,不得分派股息及红利。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超过资本总额 50%时,或于有盈余的年度所提存的盈余公积,有超过该盈余 20%数额者,公司为维持股票的价格,得以其超过部分派充股息及红利。由此可知分配红利的限制。

分红与年终奖金、生产奖金的比较

  部分人士误认为年终奖金即是分红,乃因年终奖金与分红,同为员工分享企业经营的成果。事实上,两者之间仍有不同之处,兹分析比较如下:

  第一 征税与否:年终奖金可以费用科目出帐,公司不扣营利事业所得税;而分红系盈余分配,一般均须先扣除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再行分配。

  第二 计算基础:年终奖金通常是以若干个月的底薪计算,公司可按月提拨准备,不论公司年度盈余多寡,员工年终奖金均予发放,对员工而言,相当于是一笔固定收入;而分红则就年度盈余按员工的职位、工作绩效、年资……等多项基准,作为计算依据,多赚多分,少赚少分,不赚不分。

  第三 发放时间:年终奖金一般均在春节前发放,也有在年度中分次发放;而分红则因企业多数采用历年制,待公司年度决算、会计师查帐,再经董事会决定,分红时间总在春节以后。

  生产奖金与分红亦不相同:所谓生产奖金系指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因工作效率提升,达成预定产量,改进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或增进服务效能等方面,有显著成就或重大改进,而使企业获致预计外的利益,基于利益共享,激励劳动效率的原则,于预计外的利益中,提拨若干作为生产奖金。由此观之,生产奖金虽与分红均可使员工增加收入,惟前者系依员工工作业绩,给予个人或团体在工作上的奖励,并无普遍性,而分红则为企业盈余的分配,凡属该企业的员工,均可享受。

2.入股

入股的意义

  所谓入股,又称股票持有或员工持股,即员工成为所服务企业的股东。员工入股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员工入股系指公司为使员工取得所属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种便利制度;广义的员工入股,则为员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奖励、斡旋、援助等方法,做为推进公司的方针或政策的总称。陆光先生认为入股意即:“雇主协助被雇人取得本事业单位发行的部分股权,缩短雇主与被雇人间对立的距离。”杜功璧先生亦指出:“员工以自己的资财,依计划可选择购置服务公司发行的新股(即现金增资股),或在证券市场上购买服务公司上市股票,这就是入股”。另丁幼泉先生则认为入股系指“劳工以其所获得的红利或平时储蓄存款,购入企业单位的股票,使劳工与企业单位发生休戚与共的关系”。丁氏此说中,劳工以储蓄购入企业的股票,固属纯粹的员工入股;但劳工以所得的红利购入企业的股票,已有分红入股的意义。

  综合上述定义,所谓员工入股,系指企业提供各种有利条件,使员工取得所属企业的股票而成为企业的股东。由于股权代表着损益的负担,员工愿意承担企业经营成败的风险,惟员工入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入股的条件

  依据定义,员工入股应符合下列要件:

  (1)员工入股,其取得者须为服务企业的股票,既为使员工取得服务企业的股票,必依公司制度办理。惟就美国实务观察,其为防止股价暴跌及分散投资的危险,员工入股已不限服务企业的股票,包括公司债券或其他公司的普通股等。然依台湾施行此一制度的情形,仍仅限于员工取得服务企业的股票。

  (2)参加入股者必须为公司的员工:一般均以公司的正式员工为限,部分企业则以公司职员在公司服务有一定年资以上的员工为入股对象。至于临时人员,不在入股之列。至于员工取得股票的来源,一般系由雇主预付工资协助员工依其自由意志,照市价或较市价为低的价格,从市场或事业单位购得股权。

3.分红入股

分红入股的意义

  分红入股系指既分红又入股,将分红与入股两者相连结的一种制度,亦即企业除将一部分的红利以现金或支票分配给员工外,并将员工应得的一部分红利,改发企业的股票,使员工不但分享企业盈余的红利,而且获得企业的股权。基此,可知分红入股兼具分红与入股的特性。

分红入股方式

  员工入股成为公司的股东,依现行有关规定,可有下列方式:

(1)公司办理现金增资时保留一定比例股份由员工优先承购

  公司发行新股时,应保留发行新股总额10%至15%的股份,由员工承购。

(2)分配员工红利时以发给新股方式支付

  公司于盈余分配时,计算分配员工红利的数额。得以发行新股方式给付,此即所谓的“员工分红入股”。不论是以现金或发行新股给付员工红利,员工均应依法申报为所得,因此,公司通常二者搭配,使员工一方面取得价值较高的股票,亦有现金可支付税款。

(3)员工以股东身份认购

  股份公司于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时,如预计保留给员工认购的股份大于法定最高应保留之 15%时,公司亦得由原有股东放弃认购方式,使员工以特定人员身份承购。

(4)由现有股东移转持股予员工

  公司于未发行新股时,如欲让员工加入投资,亦得协调现有股东移转部分持股予员工。此种方式于家族公司成为公开发行公司时,经常采用。

分红入股的特点

  分红入股主要的特点可归纳如下:

  (1)企业贡献方面:手续简便:经由转帐手续即可完成入股,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工作报酬随着企业营运成果适度调整,增加劳动成本的弹性;降低营运成本,由于员工向心力增加,以及流动率的降低,可减少新进员工的训练费用,进而提高生产效率;劳资关系和谐:劳资双方利害与共,根绝劳资纠纷。

  (2)员工利得方面:所得重分配:企业将部分股权透过红利分配方式,转移给员工;社会地位提升:员工亦为企业的股东,其社会地位提高,并可减少蓝领、白领间的地位差异。

分红入股的目的

  企业实施员工分红入股制度,依其定义与比较,其主要目的包括:1.使员工与企业有一体感,提升工作意愿(合作方能提高生产力)。2.促使劳资关系和谐及政治的稳定性。3.增加股东人数,使股权分散。4.防止资产持有分配的不平等化,并促进其平等化。5.超额利润与工资差距问题的对应。6.由劳动者购买破产企业的股份。7.破产企业的救济。8.税收优惠(政府如有税负优待时)。9.作为第三种所得,有补充工资、退休金的功能。10.缓和储蓄与资本储蓄的不足。11.工资膨胀的自制与国籍竞争力的维持(可以控制名目工资上涨率与提高生产力上升率)。12.就业促进效果。13.使分配公平与经济效果同时达成(缓和或克服提高生产与长期工资增加的两难问题)。14.强化劳动者自立功能与解脱无产阶级化。

  第一至三项,主要是雇主方面所期待的目的,英美等国个别企业的员工持股制度,即以此为目标。第四至五项,则属劳动者方面所期待的目的,瑞典的受雇者基金制度,即以此为目标而设立。第六项以后者,为劳资双方共同期盼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