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典型担保相比较,非典型担保的主要区别并不在于法律表现形式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制度构造方面。典型担保如抵押、质押、留置等均是通过设定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这些担保物权作为一种他物权或限制物权,为“定限性”权利,仍从属于让与担保设定人对担保物的所有权。但非典型担保中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让与担保设定人都是以财产的权利(特别是所有权)作为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的不再是附属于所有权的他物权,而往往是效力远优于他物权的自物权即所有权。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非典型担保的担保实行效力应强于典型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