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债权人委员会
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3.债权人委员会的选任程序[1]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是新破产法的一大创新与突破。从条文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为实现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常设机构。它的设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其一,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超越各利害关系人之上,在一定的权限内进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等活动,但因为其自身的利益或能力等因素,其行为有可能不当或不法,从而伤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其二,人民法院虽然担负着对破产程序各方面实施审判上的日常监督职责,但是因为破产程序中利益关系冲突众多、事务繁复,破产案件的处理耗时又长,人民法院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单单靠法院的监督,难免会有所疏忽;其三,债权人会议虽然对管理人也享有监督权,但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具有时间性,在其闭会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另外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耗时、耗资,频繁的召开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其四,债权人会议主席虽然可以代表债权人利益召开债权人会议,但是其职能主要限于主持和应申请召集债权人会议,也难以胜任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的工作。因此,有必要设置债权人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代表债权人会议履行日常的监督职能。基于此,破产法在第七章第二节对债权人委员会专门作了规定。
但是,如何产生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呢?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破产法没有详细的规定,仅仅在六十七条笼统地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权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从该条文规定中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然而,如何规范有序地从人数众多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出合适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呢?这的确是一件比较复杂棘手的问题。如果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先行决定候选人,可能会给广大债权人造成一种误会,有暗箱操作的嫌疑,同时容易使广大债权人产生逆反心理;如果只是简单地直接让债权人会议选举,那么多债权人大多会站在各自的立场,很难形成比较集中的意见,可能会造成非常混乱的局面,也会消耗很长时间,这个问题引起了广大债权人的广泛关注。在实践操作中,我们结合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慎重研究,特别是最近我们受理了一批在全省、全国范围内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我们做了大胆尝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首先,我们依据破产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制定了《债权人委员会职责》。在多数债权人赞成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前提下,在债权人大会上宣读,目的是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有哪些职权范围,也就是说需要干什么工作,让广大债权人了解债权人委员会究竟有什么权利和职责,以便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参选债权人委员会的决定。
然后我们制定了《债权人委员会选举办法》,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在选举办法中我们具体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人员范围,明确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其债权已经确认、拥有表决权;其债权数额及性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为全体债权人服务、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意识;有履行职务的能力和条件等。对于选举的方式,为充分体现债权人委员会的代表性,选举的名额按界别分配,根据债权人的具体构成情况分配名额,尽量涵盖抵押权人、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特殊行业、国家税务等行政部门等,使债权人委员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意义。然后,引导各债权人在各界别中采取自我推荐和相互推荐并认可的方式确认各界别的候选人,在各界别候选人中采用表决方式,按分配的名额确认,赞成票过半数视为通过,有多个候选人赞成票都过半数的,以代表债权数额大小确定。实践证明,这种选举办法得到了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认为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同时使用这种办法使整个选举过程得以在有条不紊、规范有序的状态下进行。
选举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债权人会议选任通过后,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请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对于债权人委员会如何行使职权,我们还专门制定了《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则中对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召集的时间、方式、任务,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纪律、履行权利须知、决议通过方式、传达方式等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通过在债权人委员会选任过程中这些必要的引导和具体的办法,既规范了债权人委员会选任的秩序,也充分尊重和保护了广大债权人的意愿和利益,通过实际操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当然这只是我们的一些摸索和尝试,有待于在实践中继续规范和完善.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问题,如债权人委员会的费用支出问题(包括费用支出的出处、范围、标准等),管理人具体采用什么方式,依据第六十九条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相关事项问题,如何界定处理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各自执行职务中的一些冲突、衔接问题等,现行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方面的问题有进一步进行专题研究的空间,同时我们也寄希望于最高院能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4.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2]
1.各国破产法中的一般规定。
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目的在于通过债权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破产法对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一般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规定:一是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聘请中介机构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有权查阅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会计账簿和资料等;二是审查债权,作为最终受偿的基础;三是讨论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处理;四是讨论通过和解协议、重组方案,对于债务人是否有可能出现重生的机会,或者是否有必要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须适时做出妥协和让步的决定,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债权。
2.我国法院内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3.我国法院外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约定。
近年来,在国内企业粤海、APP、德隆、啤酒花等债务重组实践中,逐渐发展形成了法院外的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法院外债权人委员会是为各债权人采取联合统一行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而成立的,是债权人解决债务危机的最高决策机构。参与债权人委员会的各债权人以协议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以协议或决议方式决定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议事规则和与重组相关的其他事项。债权人委员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对待全体成员单位的原则统一维权,尊重成员单位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委员会之债权人须共同签订《债权人协议》,该协议约定以下事项(享有的权利):(1)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各自的授权代表组成,会员包括银行债权人及非银行债权人;(2)债权人委员会是债务重组的最高决策和执行机构,有权依据协议有关约定,代表各成员对债务重组及其相关事宜(包括表决债务重组方案和监督重组方案的落实)做出最终决定;(3)由债权人委员会对各债权人申报的重组债权予以确认;(4)确定重组工作所需聘请的中介机构;(5)协调重组各方的行动;(6)当无法达成各方认可的债务重组方案,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