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说源于19世纪初期盛行于欧洲的国家主义。国家主义认为,人类为了共同生活,必须组织国家,国家是人类社会组织的最高形式。人民是国家共同体的成员,个人的生活有赖于国家的存在。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就应该具有征税权,这种征税权是国家生存的条件。在国家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德国的一些学者在税收理论上反对以社会契约说为基础的交换说、保险说,提出纳税是人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得例外。“义务说”从国家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具有征税权,可以强制公民缴纳赋税,从而提出公民纳税只是他们应尽的一种义务的税收根据,是一种离开国家阶级属性的税收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