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收入

1.什么是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

主营业务收入发生时是在贷方,到月末要在借方转入本年利润. 主营业务收入月末没有余额,所以就没有借贷差。累计栏填写本会计年度截至到本期的累计发生额。具体情况可以具体对待。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记录本月发生额也可以设置累计发生额栏。

2.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1]

一、账户设置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下,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建造合同收入

  1.建造合同与建造合同收入

  (1)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2)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相关的合同费用。

  3.在完工比例法下,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1)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3)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4.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确定合同收入,此时当合同成本能够收回时,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收入;当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

(二)、分期收款销售

  1.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收款期较长,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因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2.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

  3.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实例:

  [例]大华公司于20X0年6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商品一台,售价50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300 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每年收回货款100 000(500 000÷5)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假定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所有条件):

  ①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00 000

   贷:库存商品         300 000

  ②每年6月1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③同时结转商品成本=300 000÷500 000×100 000=60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 000

(三)、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

  [例1]大华公司售给达兴公司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的售价80 000元,增值税额13 6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

  ①销售实现时,大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②发出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4 680

  ③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 92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88 920

  [例2]若上例中达兴公司要求退货,则

  ①销售实现时,大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②发出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93 600

(四)、涉及现金折扣的销售

  [例]大华公司在20X1年5月1日销售100件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货款为10 000元增值税额1 700元。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如下:

  2/10-1/20-n/30,假定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公司对于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

  (1)5月1日销售实现时,应按总售价作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2)如5月9日买方付清货款,则按照售价10 000元的2%享受200元(10000×2%)的现金折扣,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11 5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3)如5月18日买方付清货款,则应按照售价10 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100元(10 000×1O%),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11 600

  财务费用           1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4)如买方在5月底才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五)、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

  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按照完成合同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例]某洗衣公司为某宾馆完成一批被服的洗涤工作,在宾馆收到被服时取得3 000元的支票一张,并存入银行,则该洗衣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000

(六)、交款提货销售

  [例]大华公司于9月15日售给南山公司A商品5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商品价款42 735元、增值税额7 265元,共计50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同时收到南山公司的转账支票并办妥进账手续。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7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265

  若此例中大华公司收到的是南山公司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则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应收票据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7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265

(七)、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销售

  [例]大华公司于9月15日根据合同售给南山公司A商品5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商品价款42 735元、增值税额7 265元,共计50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大华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2 000元(发票已经转交)。货款及代垫运费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取得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回单。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南山公司      5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7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265

   银行存款          2 000

  当公司收到银行转来的南山公司承付货款及代垫运费52 000元的收账通知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52 000

   贷:应收账款──南山公司       52 000

(八)、预收货款销售

  [例]大华公司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合同规定,5月8日,公司收到丁公司预付的货款6 000元。15日,公司向丁公司发出A产品200件,售价为10 000元,应交增值税1 700元。

  (1)5月8日公司收到丁公司预付的货款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6 000

   贷:预收账款──丁公司        6 000

  (2)5月15日公司向丁公司发出商品时,应记录:

  借:预收账款──丁公司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3)5月25日企业收到丁公司补付的货款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5 700

   贷:预收账款──丁公司        5 700

(九)、出口商品销售

  [例]大华公司销售给境外A公司一批商品,按FOB计价,货款为US$20 000,商品已经发出,并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当日美元汇率为¥8.80。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A公司──美元户(US$20 000) ¥17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US$20 000)    ¥176 000

     接银行通知收到A公司货款,当日美元汇率为¥8.70。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US$20 000)  ¥174 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2 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美元户(US$20 000) ¥176 000

(十)、视同买断

  代销方式销售(视同买断)

  1.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2.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3.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实例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税率1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   售价12 000元,增值税为2 040元。

  (1)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6 000

   贷:库存商品          6 000

  ②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 000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11 7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1 700

  (2)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 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4 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借:代销商品款        10 0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 000

  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银行存款          11 700

(十一)、代销方式销售

  代销方式销售(收取手续费方式)

  1.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

  2.在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已将商品售出,并向委托方开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实例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假定代销合同规定,B企业应按每件100元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甲商品售价10 000元,增值税额1 700元。A企业在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1)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6 000

   贷:库存商品          6 000

  ②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营业费用──代销手续费     1 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 000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0700(11700-10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10 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 700

  (2)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 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 700

  借:代销商品款       1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③归还A企业贷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1 700

   贷:银行存款          10 700

   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十二)、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跨年度的劳务交易(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1.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或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2.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费用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①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②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3.会计处理实例

  [例]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服务合同,合同规定服务期自20X1年7月1日至20X3年6月30日,服务费总额为60 000元,客户分三次平均支付,支付的时间分别为20X1年7月1日、20X2年6月30日及20X3年6月30日,估计工程总成本为48 000元,假定成本估计十分准确,不会发生什么变化。各年成本发生情况如下:

年度20X120X220X3合计
发生的成本16 00022 00010 00048 000

  该项劳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劳务的完成程度按照时间比例确定。

  各期完工程度及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与费用的计算可通过下表进行:

  • 时间20X1~12~3120X2~12~3120X3~6~30
    劳务累计完成程度6/24×100%=25%18/24×100%=75%18/24×100%=100%
    累计确认收入60000×25%=1500060000×75%=4500060000×100%=60000
    以前年度已
    确认收入
    01500045000
    本年应确认收入150003000015000
    累计确认成本48000×25%=1200048000×75%=3600048000×100%=48000
    以前年度已
    确认成本
    01200036000
    本年应确认成本120002400012000

  该物业公司的会计记录如下:

  • 20X1年度20X2年度20X3年度
    ①实际发生劳务成本
      借:劳务成本   16 000
       贷:应付工资等  16 000
    ①实际发生劳务成本
      借:劳务成本   22 000
       贷:应付工资等  22 000
    ①实际发生劳务成本
      借:劳务成本  10 000
       贷:应付工资等 10 000
    ②收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预收账款   20 000
    ②收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预收账款   20 000
    ②收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预收账款  20 000
    ③年末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1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 000
    ③年末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3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
    ③6月30日完工确认剩余收入
      借:预收账款  1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 000
    ④年末按完工百分比法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000
       贷:劳务成本   12 000
    ④年末按完工百分比法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 000
       贷:劳务成本   24 000
    ④6月30日完工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2 000
       贷:劳务成本  12 000

(十三)、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跨年度的劳务交易(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例]A企业于20X1年11月受托为B企业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6个月,11月1日开学。双方签订的协议注明,B企业应支付培训费总额为60 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培训期中间,即20X2年2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每期支付20 000元。B企业已在11月1日预付第一期款项。

  20X1年12月31日,A企业得知B企业当年效益不好,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的培训费是否能收回,没有把握。因此A企业只将已经发生的培训成本30 000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工资费用)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即20 000元)确认为收入,并将发生的30 000元成本全部确认为当年费用。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20X1年11月1日,收到B企业预付的培训费时: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预收账款          20 000

  (2)A企业发生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30 000

   贷:应付工资          30 000

  (3)20X1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4)20X1年12月31日,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贷:劳务成本          30 000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征税筹划[2]

(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确定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销售产品(商品)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业、农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商业等企业的代购代销收入;工业企业的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收入,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及配套设施销售收入等。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应当在发生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1)采取交款提货销售方式,无论产品(商品)是否发出,只要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于购货方,即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采取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在收到购货单位的预收货款。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本期实际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4)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销售方式,在发出产品(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5)采取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6)采取商业汇票结算销售方式,以收到购货方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7)采取自营出口销售方式,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账单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8)采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销售方式,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账单凭证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9)采取为其他单位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和提供劳务的销售方式,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按完工进度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10)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也应按规定作为应税销售收入处理。

  ①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企业,委托方将委托代销的商品作为手续费直接从委托代销商品中支付给受托方的,其支付给委托方的商品应视同销售处理。

  ②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本企业的基本建设、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在该商品、产品领用时视同销售。

  ③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经营者的,在产品(商品)移送时视同销售。

  ④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在产品(商品)分配移送时视同销售。

  ⑤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于产品(商品)信用分配时视同销售。

  ⑥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无偿赠送他人的,于产品(商品)移送时视为销售。

  ⑦企业销售产品(商品)价外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

  ⑧企业对外来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留归企业所有,应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

  ⑨企业“以物抵债”、“以旧换新”等,应视同产品(商品)已销售。

  对视同销售行为,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收入: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最后时期同类产品(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产品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商品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可参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合理方法。

(二)征税筹划内容和方法

  1.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记收入的征税筹划

  企业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主要指企业未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应计的销售收入采取拖后或记入往来账户不及时转销售收入。 我们进行征税筹划时,应注意:

  (1)审查企业的销售是否合理,通过确认企业的销售方式进行稽查。对一般销售业务,如交款提货、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其销售成立的标志有两个,一是商品、产品已经发出;二是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已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对其他销售方式,按财务罐的规定,分别确定收入的实现时间。

  (2)审查企业的销售发票、运费结算等原始凭证,结合“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贷方明细账和企业“产品(商品)出库单”,查明企业销售发票是否已经开出,商品产品是否已经发生。   (3)审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应收账款明细账、预收账款明细账记录,将有关会计凭证与产品销售合同相对照,查明企业是否已经取得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有无将应记销售收入款项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记不转销售收入的现象。

  (4)审查“主营业务收入”贷方明细账,将企业销售的原始凭证与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相核对,看其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如果不符,应进一步审查企业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查明企业是否故意推迟收入的入账时间。

  2.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的征税筹划

   企业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本年度的不是以前年度的,都应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减折扣额。企业发生销货退回、折让和折扣,实际工作中会发生虚拟销货退回,或者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而把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减的问题。

  我们进行征税筹划时,应注意:

  (1)审查销货退回的真实性。

  ①对照销售退回的货物原账面记录、销售记录和生产记录,看货物的品种、规格、单位、数量等是否相符,判明销售退回的货物是否为企业原来销售的产品(商品)。

  ②审查商品(产品)入库单,必要时,可到仓库,按产品(商品)的品种、规格等进行实地盘点,进一步查明销售退回的真实性。

  (2)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与企业本期“主营业务收入”账的总额核对的,看其金额是否一致。 如不一致,其差额则可能存在着折扣的销售方式,进而查明企业销售货物中的折扣额和销售额是否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同时要查明企业实行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合同(协议)等有关书面规定的材料,看是否与执行的折扣标准相符,有无扩大折扣比率,提高折扣额,减少销售收入的现象。

  3.受托加工业务的征税筹划

  我们进行征税筹划时,应注意:

  受托加工业务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而加工的产品。受托方企业的销售收入包括收取的加工费和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等。

   对受托加工业务的征税筹划,主要审查企业受托加工的产品,是否属于受托加工业务,有无将自产产品转为委托加工产品的现象;受托加工产品其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了企业销售收入。有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只核算“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产品完工销售时,按取得的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按材料购进价贷记“原材料”科目,按销售额与原材料成本的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少计销售收入。征税筹划时:

  (1)审查受托加工合同、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簿以及与加工用料品种相同的材料明细账,查明材料的来源、用途及加工产品的名称,查明是否属于受托加工业务。

  (2)审查“产成品——代制品”和“主营业务收入——工业性劳务”明细账及有关的会计凭证,查核“主营业务收入——工业性劳务”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发生时间,并核对企业收取加工费时开具发票的存根联,查清委托方提供的时间,查明企业有无自己购进原材料进行加工的行为。

  (3)审查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是否全额计入销售收入。加工费是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按合同规定结余的原材料留归企业,是否一并作为收入计入企业销售收入,有无将收取的加工费扣除代垫辅助材料实际成本的现象。

  4.不记或少记销售收入的征税筹划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不记、少记销售收入的形式主要有:

  (1)企业销售副业产品、残次品、展览品、自制半成品、材料等,不记销售收入,而以售价或成本价值冲减成品(商品)成本。

  (2)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所取得的价外费用,有的直接增加“应付福利费”;有的直接冲减有关费用;有的挂在往来账户;有的收取现金不开发票,私设“小金库”,不计入企业销售收入。

  (3)企业“以物易物”、“以旧换新”销售产品(商品),或用本企业的产品(商品)抵偿债务或支付代销手续费、加工费等,不按产品(商品)的售价计入企业销售收入,而直接冲减产品(商品)成本,不记或按兑换差价少记主营业务收入。

  (4)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以及用于对外投资、捐赠,不按产品(商品)的售价,记入企业销售收入而直接冲减产品(商品)的成本。

  (5)企业与其他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计价,故意压低产品(商品)销售价格,减少企业销售收入。

  (6)随同产品(商品)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商品)销售后,销售包装物取得的收入,挂在往来账户,减少企业销售收入。 我们进行征税筹划时,应注意:

  对企业不记、少记销售收入的征税筹划,主要通过对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账户的检查,以及各账户之间对应关系的检查,发现问题,确认企业是否不记或少记销售收入。征税筹划时:

  (1)稽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额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收入额是否相符,收入额是否相符。如不一致,要进一步查明原因,看企业有无漏记、错记和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

  (2)稽查“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账,检查企业有无销售产品(商品)不记销售或按成本记销售的问题。“产成品(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一般和 “产品(商品)销售成本”账户借方发生额相对应,如果发现“产成品(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是货币资金科目、财务成果科目或“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经营费用”、“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盈余公积”等科目,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应检查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商品),是否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是否按成本计入销售收入,是否存在直接冲减应付款项或产品(商品)成本,或将产品(商品)等,不让销售收入的问题。

  (3)稽查“生产成本”明细账,重点检查其明细账科目“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科目与其他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科目的贷方,一般反映结转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的成本,以及对内外提供劳务作业的成本。其正常的对应科目应是“自制半成品”、“产成品”或“产品(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如发现其对应科目是有关货币资金类科目或结算科目,应审查有关的原始凭证,结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看其是否存在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以劳务换取原材料等问题。

  (4)稽查“原材料”、“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明细账,重点检查这些账户的贷方明细账,看企业对外销售原材料等是否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 “原材料”、“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科目的对应科目一般为“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如果发现其对应科目是“银行存款”、“现金”或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财务成果类科目,结算类账目以及“在建工程”等科目,应结合“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看企业有无将对外销售材料、包装物等不记其他业务收入的问题。

  (5)稽查“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明细账,重点检查企业有无将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在此类账户,不记不转收入的问题。“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货款,其借方对应科目一般为“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方对应科目一般为“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应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其借方对应科目一般为“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检查时,看“预收账款”的贷方对应科目是否为“主营业务收入”,如果为“半成品”、“库存商品”科目,就说明企业销售产品(商品)不计入销售收入。另外,还应查看企业是否存在“预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一直增加,贷方不变化或变化很小的问题,应查明企业是否有不按时结转收入的情况。对“其他应付款”账户,应查明发生其他应付款的真实性,查阅凭证记载的“其他应付款” 的来源,企业有无将价外收取的费用挂在此科目内。对逾期未收回的出借包装物的押金,查明是否及时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6)稽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明细账。“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对应科目一般为“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和“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如果发现企业“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对应科目是“半成品”、“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原材料”、“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说明企业对外销售未记销售收入;对应付账款,要查阅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看企业有无将主营业务收入挂在此账户不转收入,或以主营业务收入直接抵减应付账款的问题。

  (7)稽查“盈余公积”、“实收资本”等明细账及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对“实收资本”账户,企业一般不经过批准不得增加其金额,因此,审查实收资本主要是查看企业“实收资本”账户金额有无变动,如有变动,再看企业是否经过批准,其借方对应科目是否为“半成品”、“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有无将取得的收入直接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资本公积”主要检查企业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材料对外投资,是否将销售收入与产品(商品)、材料成本的差价记入“资本公积”账户;“盈余公积”科目应注意检查其借方对应科目是否为“利润分配”科目,如果不是,应逐笔查阅有关的原始凭证,查明盈余公积的来源,企业有无将应作为销售收入的价外费用,不作销售直接记入盈余公积账户等问题。

  (8)稽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 “利润分配”等明细账,重点检查企业有无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材料用于本企业的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用于对外投资、分配股利、无偿捐赠他人等不记销售收入问题。审查时第一步先查看企业“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利润分配”、“营业外支出”、“应付福利昆曲”科目的贷方对应科目是否为“原材料”、“半成品”、“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第二步再查阅有关凭证,看是否作销售处理,有无不记销售收入或者直接以销售收入冲减产品(商品)、材料的成本以及以成本价格计销售的问题。

  (9)稽查“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查明企业取得资金的来源。对“现金”、“银行存款”借方对应账户不是“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其他业务收入”的科目,要认真检查其原始凭证,核实企业是否有转移销售收入的问题,对既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又涉及往来账、所有者权益等账户的情况,要进一步查明是否有属于价外收入或随同产品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未记销售的问题。

  (10)稽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和“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首先分别对照其总账与明细账,发现总账与明细账金额不相符时,按会计凭证顺序逐笔核对,找出原因;其次,核对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商品)材料单价,注意比较分析同类同种产品(商品)价格与上期、上年同期或者其他企业同种产品(商品)的价格增减变动情况,如价格变化较大且无正当理由的,应进一步检查有关的原始凭证,看企业有无对外销售,故意压低产品(商品)售价以换取其他条件的,或以物易物,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按差价入账私设小金库现象;第三,核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借方发生额,看企业销售退回、折让及折扣手续是否齐全,金额是否正确,有无假退货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