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

1.列报

47.企业应在收益表中按照每类拥有参与当期净利润分配的不同权利的普通股,列报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企业应以同等突出的方式列示各列报期间的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

48.本准则要求企业列报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即使所披露的金额是负值(每股损失)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