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教委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研学旅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小学原则上不出京、中学原则上不出境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在“规范组织管理”方面明确,通知要求各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对辖区中小学研学旅行活动的管理职责,小学原则上不出京、中学原则上不出境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各区要加强和规范研学旅行收费,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政策,向家长公开费用收支情况。合理核算成本,确保研学旅行活动公益性原则。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组织学生参加研学旅行活动中牟取任何利益。
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研学旅行活动纳入学年工作计划,坚持面向全体、以学定行。在研学旅行组织实施前,学校应向区教委提交组织方案、安全和应急处置预案等材料,报所属区教委审核备案。学校组织开展研学旅行可采取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形式。学校自行开展研学旅行的,要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比例教师和安全员,也可吸收少数家长作为志愿者,负责学生活动管理和安全保障,与家长签订协议书,明确学校、家长、学生的责任权利。
学校在组织研学旅行活动前,要通过召开家长会或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告知家长活动意义、时间安排、出行线路、费用收支、学习内容和有关注意事项等信息。如委托开展,还应告知承办方信息,使家长充分了解活动组织情况。学校组织出京研学旅行活动,应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原则,不得将学生参加出京研学旅行活动情况作为学校教育评价的依据和标准,不得与学生升学、毕业挂钩。学校应为不参加活动的学生提供相关课程学习机会,确保学习效果。
在“提高教育实效”方面明确,各区要加强对辖区中小学开展研学旅行的指导,充分依托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统筹考虑,使研学旅行和学校课程有机融合,与课堂教学相互衔接,引导学生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
学校要加强研学旅行组织过程管理,行前做好活动设计与安排,行中做好活动组织与管理,行后做好教育效果的固化与提升。完善研学旅行评价机制,对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情况和成效进行科学评价。不得以组织研学旅行为名开展变相旅游,确保学生“游有所研”“旅有所学”,避免“只旅不学”。学校直接购买承办方研学旅行产品的,应要求承办方根据学校需求,提供研学旅行《教育服务计划书》。要求承办方提供组织和指导学生开展研究学习和旅行体验活动的专业人员,探索依托“双师制”开展教育实践活动。